一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的思考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9日,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收到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县疾控(水)字第XX号、县疾控(水)字第XX号):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检测指标中不符合项为:菌落总数。

2017年6月20日,调查人员在毛XX的陪同下,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不能提供卫生许可证和**牌QL-15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卫生许可批件。随后调查中,该单位提供了一份过期的卫生许可证和一份**牌QL-2000-54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型号不一致)卫生许可批件。

【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1份; 2.询问笔录3份;3. 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过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黄XX和毛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毛XX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6.现场照片5份;7. 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4份;8.**牌QL-2000-54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违法事实认定】

1.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XX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2.使用的**牌QL-15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的规定,和第十条第(四)项:“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四)使用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经商议,给予1.警告;2.处罚3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已履行。

【分析与讨论】

1.违法事实的认定

本案在调查初期中共有三个违法事实,一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二是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是使用的**牌QL-15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知道抽检结果不合格情况后,立即申请了重新采样抽检,积极改正,抽检结果为合格。另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无监督人员一起抽样检测,调查人员认为不宜作为证据采用,故此违法行为不作处罚。        

2.法律适用

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从事村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等都有相关规定,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对于使用的**牌QL-15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四)使用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等都有相关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因无依据证明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能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不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无对应的处罚条款,故最好适用于《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综合上述原因,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和对于使用的**牌QL-15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为,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来进行处罚。

3.自由裁量

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水厂是国家投资工程,由政府招标建设,县水务局主管,县水务局未将相关资料移交供水公司,公司因其他原因,才导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给予2000元的从轻处罚。

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牌QL-15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是由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在知晓**牌QL-15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立即告知了县水务局,县水务局联系相关单位立即更换了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牌QL-2000-54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给予2000元的从轻处罚。

鉴于以上情况,依照“限制加重原则”,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经商议,两违法事实都积极改正,给予合并处罚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思考与建议

在办理本案中我们涉及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中适用效力最低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各种违法行为才能准确认定。但在以后办理饮用水案件时要注意《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正确确定违法事实,合理使用法律法规。

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是由国家投资修建,县水务局负责具体修建事宜。在修建、设施设备的采购中,县卫计局未参与,才会出现本案中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事情。对水厂水质检测不合格等事宜卫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县水务局。生活饮用水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部门之间的联系。

 

 

                           宜宾县——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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