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加盟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XX加盟药店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药店内药品专柜抽屉里发现有已开具的处方笺共计壹拾贰张,开具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16日,处方笺“审核”处医师签字为“邓X”;2、该药店现场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该药店现场未能出示邓X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立案后进一步调查核实:XX加盟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病人开具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一第(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的规定,XX加盟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XX加盟药店医师邓X,经调查:邓X取得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其执业地点未变更到该加盟药店,另案已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5月23日, 经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合议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给予XX加盟药店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并没收非法所得619.8元(大写:陆佰壹拾玖元捌角)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27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XX加盟药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X加盟药店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7年7月18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XX加盟药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加盟药店于2014年7月26日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结案。

【案例分析】

一、特点

1、药品经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因药店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查处药品经营机构无证行医时,哪些药品是药店销售的,哪些药品是从事无证行医使用的药品难以认定,处理时无法对药品进行没收 。

2、查处药品经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对违法证据的收集,在违法主体还是比较容易获得的,但在消费者那里就比较困难,消费者一般不与配合,只有当消费者受到伤害后,才能够与执法监督部门配合调查。

 二、体会

1、随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药品经营机构基本不开具处方,采取佩药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行医工作增加了难度。

2、药品经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药品经营机构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严重的伤亡事故;加强宣传,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3、行政处罚,法律条款适用,个人认为在处理药品经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时,引用“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一第(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的规定,处罚易于实施 。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