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刘莉
一、案情简介
初步认定该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据此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二、相关证据
(一)主体证据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受托人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违法事实证据
1.现场笔录1份;2.某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3.某医院医务科科长询问笔录1份;4.“内江市某医院部分检查项目收费标准”1份;5.体检编号为9100081972、9100067244“内江市某医院体检管理中心体检报告”2份;6.某医院职工证明1份。
三、法律适用
(一)《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
第六条 第一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标准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各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第三款 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四、行政处罚
对该医院予以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
五、案件评析
(一)主体的认定
在本案中,内江市某医院 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现场核对并调取该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案人员将该医院认定为违法主体暨本案当事人。行政处罚机关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名称确定当事人的主体名称,主体认定正确。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经过调查询问等综合分析,本案不存在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本案适用一般情形;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故此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适当。
(四)违法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通过现场调取内江市某医院体检管理中心体检报告、部分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对体检中心负责人及医务科科长进行现场询问,核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项目,锁定了内江市某医院未经许可登记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违法事实。
六、 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在日常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医疗机构对于诊疗科目中的一级科目、二级科目需经登记备案较为熟悉,但对于一些特殊规定不甚了解,需要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宣传,同时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机构加强沟通联系,督促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依法执业、规范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