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林Χ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7年8月8日,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村民陈ΧΧ的举报投诉:林ΧΧ是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卫生站村医,2017年4月30日在自房三楼彩钢棚内对其进行痔疮治疗,至今未愈。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换药费等前后共收取2900.00元(贰仟玖佰元整)。

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11日,对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10组林ΧΧ自建房进行现场检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有以下情况:

1、林ΧΧ位于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十组自建房四楼是由彩钢棚搭建的临时性住房共四间,一间卫生间,卫生间旁边一间标识为 “处置室”,约12平米,房屋中门是一张妇科手术床,进门右侧向左靠墙依次摆放着:(1)注氧嫩肤仪1台;(2)紫外线消毒车1台;(3)雾化器1台;(4)手术灯一台;(5)视光转换器一台;(6)多功能电离子手术治疗机2台;(7)肛肠多功能检查治疗仪一台;(8)档案柜一个,内有:装手术剪、手术钳的方盘两个,盐酸利多卡因、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注射用赖氨匹林、注射用头孢曲松、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脂等若干药品和敷料、一次性注射器等。(9)木柜一个,内装有: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等,木柜上放的是一次性扩肛器、一次性扩阴器等。

“处置室”向左一间标识为“观察室”,里面有两张“病床”。

“观察室”向左旁边是一间 “病房”标识的房间,里面有三张“病床”

2、林ΧΧ利用扩肛器扩肛后使用肛肠多功能检查治疗仪进行检查后再对病人采取经络穴位穿刺治疗方式,稍严重的病人则需配合使用非手术电离子治疗或电灼治疗。对女性病人则需检查有无妇科病。

3、林ΧΧ于2017年2月初开始在自家四楼彩钢棚内诊治病人的,共收治包括陈亿良在内的16名病人。四楼的“观察室”和“病房”供病人休息和治疗。

4、林ΧΧ自建住房四楼所有的设备、药品都是以个人名义多带带购买,未纳入卫生站管理。

5、林ΧΧ在四楼彩钢棚内诊治痔疮病人时没有出具处方和收费凭据。

经查实,林ΧΧ自2017年2月初开始至今,在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十组自建房四楼彩钢棚内收治痔疮病人,四楼所有的设备、药品都是以个人名义多带带购买,没有使用卫生站的统筹药品,也没有使用村卫生站收费凭据收费,未纳入卫生站管理。视为非法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相关证据:

1、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举报投诉登记表(沐卫计监受[2017]1号)1份;

2、“陈ΧΧ痣瘘科病历”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林ΧΧ、陈ΧΧ询问笔录各1份;

5、陈ΧΧ等16位“患者”病历原件共16份;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沐卫计证先保决字[2017]第2号)及《物品清单》

7、《调取证据清单》1张

8、林ΧΧ不能出具处方和收费凭据的情况说明

9、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卫生站地址和面积的证明1份;

10、现场照片6张;

11、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8月11日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12、林ΧΧ身份证、乡村医生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

13、陈ΧΧ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关于核实林ΧΧ提供“病历”的收费情况的情况说明及林Χ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病历患者一览表各一份。

三、处理情况                

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2900.00(贰仟玖佰元整)及药品、器械(约十余万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整)

四、履行情况:自觉完全履行。

五、本案简析:首先,对此案的定性,通过 监督员对该卫生站及开展“痔疮手术”的场所进行检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认定该村医的诊疗行为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理由如下:

1、本村有卫生站,卫生站处于自建楼房的二楼,而开展诊疗活动地点为自建楼的四楼,三楼则为生活用房。

2、没有以卫生站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没有使用村卫生站收费凭据(没有任何收费凭据);

4、没有使用村卫生站的统配药品

林Χ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其擅自执业活动从2017年2月初到现在,已超过了3个月,建议处罚为一般。所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1、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2900.00(贰仟玖佰元整)及药品、器械;3、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7年8月8日,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村民陈ΧΧ的举报投诉:林ΧΧ是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卫生站村医,2017年4月30日在自房三楼彩钢棚内对其进行痔疮治疗,至今未愈。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换药费等前后共收取2900.00元(贰仟玖佰元整)。

  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11日,对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10组林ΧΧ自建房进行现场检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有以下情况:

  1、林ΧΧ位于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十组自建房四楼是由彩钢棚搭建的临时性住房共四间,一间卫生间,卫生间旁边一间标识为 “处置室”,约12平米,房屋中门是一张妇科手术床,进门右侧向左靠墙依次摆放着:(1)注氧嫩肤仪1台;(2)紫外线消毒车1台;(3)雾化器1台;(4)手术灯一台;(5)视光转换器一台;(6)多功能电离子手术治疗机2台;(7)肛肠多功能检查治疗仪一台;(8)档案柜一个,内有:装手术剪、手术钳的方盘两个,盐酸利多卡因、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注射用赖氨匹林、注射用头孢曲松、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脂等若干药品和敷料、一次性注射器等。(9)木柜一个,内装有: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等,木柜上放的是一次性扩肛器、一次性扩阴器等。

  “处置室”向左一间标识为“观察室”,里面有两张“病床”。

  “观察室”向左旁边是一间 “病房”标识的房间,里面有三张“病床”

  2、林ΧΧ利用扩肛器扩肛后使用肛肠多功能检查治疗仪进行检查后再对病人采取经络穴位穿刺治疗方式,稍严重的病人则需配合使用非手术电离子治疗或电灼治疗。对女性病人则需检查有无妇科病。

  3、林ΧΧ于2017年2月初开始在自家四楼彩钢棚内诊治病人的,共收治包括陈亿良在内的16名病人。四楼的“观察室”和“病房”供病人休息和治疗。

  4、林ΧΧ自建住房四楼所有的设备、药品都是以个人名义多带带购买,未纳入卫生站管理。

  5、林ΧΧ在四楼彩钢棚内诊治痔疮病人时没有出具处方和收费凭据。

  经查实,林ΧΧ自2017年2月初开始至今,在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十组自建房四楼彩钢棚内收治痔疮病人,四楼所有的设备、药品都是以个人名义多带带购买,没有使用卫生站的统筹药品,也没有使用村卫生站收费凭据收费,未纳入卫生站管理。视为非法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相关证据:

  1、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举报投诉登记表(沐卫计监受[2017]1号)1份;

  2、“陈ΧΧ痣瘘科病历”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林ΧΧ、陈ΧΧ询问笔录各1份;

  5、陈ΧΧ等16位“患者”病历原件共16份;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沐卫计证先保决字[2017]第2号)及《物品清单》

  7、《调取证据清单》1张

  8、林ΧΧ不能出具处方和收费凭据的情况说明

  9、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卫生站地址和面积的证明1份;

  10、现场照片6张;

  11、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8月11日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12、林ΧΧ身份证、乡村医生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

  13、陈ΧΧ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关于核实林ΧΧ提供“病历”的收费情况的情况说明及林Χ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病历患者一览表各一份。

  三、处理情况                

  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2900.00(贰仟玖佰元整)及药品、器械(约十余万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整)

  四、履行情况:自觉完全履行。

  五、本案简析:首先,对此案的定性,通过 监督员对该卫生站及开展“痔疮手术”的场所进行检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认定该村医的诊疗行为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理由如下:

  1、本村有卫生站,卫生站处于自建楼房的二楼,而开展诊疗活动地点为自建楼的四楼,三楼则为生活用房。

  2、没有以卫生站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没有使用村卫生站收费凭据(没有任何收费凭据);

  4、没有使用村卫生站的统配药品

  林Χ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其擅自执业活动从2017年2月初到现在,已超过了3个月,建议处罚为一般。所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并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1、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2900.00(贰仟玖佰元整)及药品、器械;3、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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