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案 由:犍为县XX乡卫生院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现场检查情况
2017年9月1日15时02分,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犍为县XX乡卫生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院二楼治疗室内,执法人员发现1根带血棉签、若干针头、银针放置于黄色锐器盒内。
(二)后续调查情况
2017年9月1日16时30分,执法人员对犍为县XX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X进行了询问,他承认犍为县XX乡卫生院二楼治疗室的黄色锐器盒内放置有医院给病人治疗时使用过的棉签、针头、银针。
二、【相关证据】
1. 对犍为县XX乡卫生院所作《现场笔录》1份;
2. 对王X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3. 王X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犍为县XX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5. 犍为县XX乡卫生院《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6.《中共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李XX、张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犍卫计委发﹝2017﹞14号)复印件1份;
7. 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9月1日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8. XX乡卫生院整改报告原件1份;
9. 现场拍摄照片3张。
三、【处理情况】
犍为县XX乡卫生院将给病人扎完银针后止血产生的带血棉签和给病人静脉滴注、注射后产生的针头、治疗后产生的银针一同放置于黄色锐器盒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情况】
该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X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即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字,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随即履行处罚决定。
五、【本案简析】
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卫生院给病人止血产生的带血棉签属于感染性废物,给病人静脉滴注、注射后产生的针头、治疗后产生的银针属于损伤性废物。该卫生院二楼治疗室的黄色锐器盒里面放置有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是典型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此案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有3层意思,一是及时,二是按照类别,三是专用包装物。有违反上述3种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违反了该条款。
决定给予犍为县XX乡卫生院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考虑:
(一)此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
(二)在查处过程中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X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XX卫生院医疗行为整改报告》书面回复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综上所述,给予犍为县XX乡卫生院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恰当的,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