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30日某县卫生计生局监督员在对该县某乡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住院部后的空地上有一无任何标识的水泥房,房门无锁呈开启状态,房内左墙角堆有使用后的输液器(无针)。陪同检查的该院院长介绍此房为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但检查时发现,该院长所称“医疗废物暂存点”未设置警示标识;门无锁,未设置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及预防儿童接触设施;该“医疗废物暂存点”内存放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直接堆在地面上,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该院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3日,县卫生计生局对该单位立案,2017年1月5日先后对该卫生院负责人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终结后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认为该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1、处罚主体认定。某乡卫生院是取得有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人,该县卫生和计生局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单位确定为本案违法责任主体。

     2、违法事实。该乡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无任何标识,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检查时房门无锁呈开启状态,达不到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无针)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盛装。以上事实现场照片和现场笔录中均能清楚体现,询问笔录中又对现场情况进行了一一核实,证据充分,证据链紧密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3、法律适用正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本案的乡卫生院直接将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堆放于地上未放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容器内显然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乡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点上无任何标识,房门无锁开启状态,显然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本案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该乡卫生院进行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和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工作。医疗废物含有潜在的病原菌,可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破损皮肤进入人体,造成疾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但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危害的认识不到位,忽视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对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投入不够,尤其是对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建设。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的相关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和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暂存点内的分区、布局、流程、标识标牌、设施等没有要求。因此,基层很多医疗机构暂存点的建设十分不规范,往往是仅有一间有医疗废物暂存间标牌的房间。2003年环保部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中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有部分要求,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对医疗机构暂存点建设可供参照的规范和标准。医疗机构是参照该《规范》执行,还是按照相关的《指引》进行执行,值得商榷。因此,建议能够出台医疗废物暂存点建设方面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或标准,促进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暂存点的规范化建设。同时由于分级诊疗的实施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有限,处理的病重比较单一简单,产生的医疗废物种类和数量也相对较少,对暂存点建设的投入能力也比较有限,在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中能否考虑基层情况区分达标要求。

二、部门建立联席制度、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联合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有力的震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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