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7
66新津县卫计局接到XX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移交的《XX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材料后。经多次调查取证,证实XX肿瘤医院自20173月至20175月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收集证据】
    1
、现场笔录(2份);2、覃XX和陈XX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3、覃XX和陈XX放射治疗流程跟踪单复印件(各一份);4、覃XX和陈XX放射定位定位申请单复印件(各1份);5、雷XXDR放射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6、询问笔录(10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8、现场照片(2张);9X、陈X、罗X、杨XX、潘XX、蒋X、田X、肖X、王XX、倪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证据调取清单》(2份);11、授权委托书(1份);12、卫生监督意见书(2)13、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相关法律法规】
    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
    3
、《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4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十六项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5
、《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规定。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
【处罚情况】
    
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00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分析与讨论】
    1
、主体合法:本案行政处罚的实体是新津县卫计局,被执行处罚的主体是XX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766日我局接到XX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移交的《XX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材料后。我局案件承办人员查看了移交的材料,显示:在该院住院病房六楼肿瘤内科调取的患者陈XX(性别:男,年龄:54岁,住院号:17040051)的病例的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414 08:08 IMRT 放疗QD周一至周五,医生:陈X,护士:胡XX。患者秦XX(性别:男,年龄:66岁,住院号:17040060)的病例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41408:08IMRT放疗QD,周一至周五,医生:罗X,护士:刘X。患者雷XX(性别:男,年龄:49岁,住院号17040060)的病例中调取的XX肿瘤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单显示病人姓名:雷XX,性别:男,年龄:49岁,床号:628,科别:肿瘤内科,住院号:17040066,病室:肿瘤内科,报告日期:2017.04.14 16:47:55,审核日期:2017.04.14 16:47:58,检查项目:DR胸部正位,影像学表现:双侧胸廓对称、所见骨质未见异常;双侧肺野透过度可,未见异常密度增高影;双侧肺纹理增多,边缘模糊;双肺门未见增大、增浓;心影大小、形态可,主动脉未见异常纵膈居中,双膈面光整,肋膈角清晰锐利。影像学诊断:心肺未见异常。报告医师:潘XX,审核医师:杨XX。市支队卫生监督员在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上述医生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我局案件承办人员再次对该院工作人员倪敏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了XX肿瘤医院自20173月至20175月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这一违法事实。
    3
、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市支队卫生监督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首先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然后在该院工作人员倪X的陪同下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依法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调取清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合法。         
    
该案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引用法律条款准确。
【思考】
    
本案中,办案人员认为,该案的违法情节严重,其理由为:卫生监督员于2017310日在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督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中明确写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于2017331日再次复查该院时发现其仍然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再次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对其多次监督检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该医疗机构仍然安排6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其中2人还不能出示上岗前职业体检报告。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十六项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由此,办案人员认为违法情节严重,故在案件终结报告中,建议对该单位的处罚为: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办案人员的处罚建议,本案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须报请卫计局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规定)。经卫计局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61),形成一致意见,不同意办案人员对其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建议。其理由一:该院设立在一个市级下的县城,县内癌症病人和慢性病病人较多,而我县并无专门慢性病和肿瘤病医院,这部分病人需要到成都去就诊。本着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初衷,县政府引进了XX肿瘤医院,称得上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活动,而XX精准肿瘤医院的成立,也确实解决很多癌症病人看病难看病远的实际问题。如果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院将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看病难看病远的问题。其理由二:该医院当时没有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当时一定的政策原因,该医院性质为专科医院,有他的特殊性,为患者就诊提供了便利。该医院也是当时政府本着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初衷引进。其理由三:我局于66日接到市支队的案件移交函,调查终结时间为720日,该医院已按要求于525日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怎样解决此类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举动与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冲突,有待于我们深思,更有待于政府法治建设的完善。
                      

  (新津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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