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新津县卫计局接到XX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移交的《XX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材料后。经多次调查取证,证实XX肿瘤医院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收集证据】
1、现场笔录(2份);2、覃XX和陈XX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3、覃XX和陈XX放射治疗流程跟踪单复印件(各一份);4、覃XX和陈XX放射定位定位申请单复印件(各1份);5、雷XXDR放射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6、询问笔录(10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8、现场照片(2张);9、金X、陈X、罗X、杨XX、潘XX、蒋X、田X、肖X、王XX、倪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证据调取清单》(2份);11、授权委托书(1份);12、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13、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
3、《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十六项“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5、《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规定。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
【处罚情况】
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00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分析与讨论】
1、主体合法:本案行政处罚的实体是新津县卫计局,被执行处罚的主体是XX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7年6月6日我局接到XX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移交的《XX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材料后。我局案件承办人员查看了移交的材料,显示:在该院住院病房六楼肿瘤内科调取的患者陈XX(性别:男,年龄:54岁,住院号:17040051)的病例的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4月14日 08:08 IMRT 放疗QD周一至周五,医生:陈X,护士:胡XX。患者秦XX(性别:男,年龄:66岁,住院号:17040060)的病例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4月14日08:08IMRT放疗QD,周一至周五,医生:罗X,护士:刘X。患者雷XX(性别:男,年龄:49岁,住院号17040060)的病例中调取的XX肿瘤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单显示病人姓名:雷XX,性别:男,年龄:49岁,床号:628,科别:肿瘤内科,住院号:17040066,病室:肿瘤内科,报告日期:2017.04.14 16:47:55,审核日期:2017.04.14 16:47:58,检查项目:DR胸部正位,影像学表现:双侧胸廓对称、所见骨质未见异常;双侧肺野透过度可,未见异常密度增高影;双侧肺纹理增多,边缘模糊;双肺门未见增大、增浓;心影大小、形态可,主动脉未见异常纵膈居中,双膈面光整,肋膈角清晰锐利。影像学诊断:心肺未见异常。报告医师:潘XX,审核医师:杨XX。市支队卫生监督员在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上述医生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我局案件承办人员再次对该院工作人员倪敏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了XX肿瘤医院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这一违法事实。
3、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市支队卫生监督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首先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然后在该院工作人员倪X的陪同下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依法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调取清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合法。
该案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引用法律条款准确。
【思考】
本案中,办案人员认为,该案的违法情节严重,其理由为:卫生监督员于2017年3月10日在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督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中明确写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于2017年3月31日再次复查该院时发现其仍然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再次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对其多次监督检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该医疗机构仍然安排6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其中2人还不能出示上岗前职业体检报告。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十六项“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由此,办案人员认为违法情节严重,故在案件终结报告中,建议对该单位的处罚为: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办案人员的处罚建议,本案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须报请卫计局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规定)。经卫计局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6:1),形成一致意见,不同意办案人员对其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建议。其理由一:该院设立在一个市级下的县城,县内癌症病人和慢性病病人较多,而我县并无专门慢性病和肿瘤病医院,这部分病人需要到成都去就诊。本着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初衷,县政府引进了XX肿瘤医院,称得上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活动,而XX精准肿瘤医院的成立,也确实解决很多癌症病人看病难看病远的实际问题。如果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院将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看病难看病远的问题。其理由二:该医院当时没有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当时一定的政策原因,该医院性质为专科医院,有他的特殊性,为患者就诊提供了便利。该医院也是当时政府本着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初衷引进。其理由三:我局于6月6日接到市支队的案件移交函,调查终结时间为7月20日,该医院已按要求于5月25日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怎样解决此类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举动与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冲突,有待于我们深思,更有待于政府法治建设的完善。
(新津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