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2日县卫计大队开展医疗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邻水县某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无防蝇、防鼠、防盗安全措施,该院注射室盛置于地面非医疗废物容器内有使用过的一次牲输液器、绵球、绵签等感染性医疗废物。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该院负责人包某、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李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摄照6张,包某、李某均承认该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无防蝇、防鼠、防盗安全措施,注射室内非医疗废物容器内有使用过的一次牲输液器、绵球、绵签等感染性医疗废物。经查实,该院于2016年9月因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符合卫生要求受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此次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当场下发了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卫生监督员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以“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 为由,对医疗废物暂存点不符合卫生要求、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容器内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经合议,给予该院行政处罚6000元人民币。并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件于2017年8月30日完全履行,已结案。
【收集的证据】
一、 现场检查笔录。
二、 该院负责人、医疗废物工作人员询问笔录。
三、 现场暂存点、注射室等相关照片。
四、 该院院负责人、医疗废物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违法事实认定】
该院暂存点不符合卫生要求;注射室内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容器内。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处理情况】
给予该院行政处罚6000元人民币。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件医疗机构暂存点不符合卫生要求,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容器内典型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一是该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无防蝇、防鼠、防盗安全措施,注射室内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容器内。法律事实清楚、有笔录、照片为证,证据确凿。二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方面,因该院因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符合卫生要求受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本次违法行为应为逾期不改正,经合议,按裁量标准定为从轻裁量阶次处理。
本案不足之处:一是取证手段较单一,无视听资料,采取手机照像后,取出照片无时间证实。二是该院曾受到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016年至今,县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多次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本案按从轻裁量阶次处理有不妥之处。
【思考建议】
本案医疗废物管理发现两个违法行为,但处罚依据为同一条款的不同项,该院曾因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容器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行政处罚2000元人民币,所以应无从轻或减轻情节。近一年,在开展全县环境卫生监督监督中,又多次对各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但仍实施违法行为,理应属较重或从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以从轻阶次违法行为裁量,在本系统震慑力不够。
当前,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只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医疗废物设施设备投入,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疏于管理,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得到纠正。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监督处罚力度还应加强,同时探索更有效监管长效机制,落实院长责任制,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管理摸式,促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探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