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XX游泳池卫生指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西充县卫生监督执法大队  程晓慧

【案由】

    西充县XX游泳池卫生指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17711上午11时,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和西充县疾控中心检验科人员对西充县XX游泳池进行采样检测检验,西充县疾控中心于2017718出具卫生检验检测报告书(西疾控〔2017〕检字〔2017〕第0036号),检测结果显示:西充县XX游泳池共计检测游泳池卫生指标77项次,合格55项次,其中游离性余氯、尿素不合格,其余所测指标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中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要求。

【收集的证据】

证据1:《公共场所水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据2:负责人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对负责人XX问笔录(20177251份;

证据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5:检验结果告知书(西卫游检告〔2017001号)1份;

证据6: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17032号);

证据7:卫生检测报告书(西疾控〔2017〕检字〔2017〕第0036号)

证据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认定】

   西充县疾控中心检验科人员对该游泳池进行采样检测检验,出具的卫生检验检测报告书(西疾控〔2017〕检字〔2017〕第0036号),检测结果显示:该游泳池共计检测游泳池卫生指标77项次,合格55项次,其中游离性余氯、尿素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中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处罚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处罚情况】

   罚款人民币1000元。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

【案件评析】

  1、对处罚主体的认定。

该案件是日常卫生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XX游泳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认定XX游泳池为被处罚人。

2、违法事实成立

  游泳池卫生指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正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分析与讨论】

鉴于该游泳池负责人杨xx认识态度较好,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和卫生检测报告书后,立即对游泳池水进行了更换,并且每天都补充新水,还在每天开场两小时前投加消毒药,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川卫办发2015 23)号文件要求,该游泳池在本案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罚款金额应在法律规定的处罚2000元以下的40%70%内裁定,决定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处罚,因此在自由裁量时对该游泳池进行了1000.00元的罚款。该案中被处罚当事人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自由裁量权适用恰当。

此案经合议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小写1000元正)的行政处罚而结案。

【思考及建议】

游泳是一项广受欢迎的体育活动,尤其是夏季,更是游泳这项活动的高峰期。西充县是一个小县城,没有专业的游泳池,县城内仅有的几个人工游泳池都是建在小区内,规模都不大,都没有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每个游泳池都只在暑假期间开放。在游泳过程中,游泳者的汗液、尿液的排出和皮肤污垢进入池水,有的小孩在游泳的时候可能小便,可导致水质质量下降。该游泳池采取的是人工抛撒混凝剂而后用潜水泵吸出沉淀物的方式净化水质,为了节约成本补充的新水有限,而导致游泳池水质下降。该游泳池无添加消毒剂的设备,无法持续加入消毒剂,只是采用人工加入消毒剂的方法,无法保证游泳池水的消毒剂含量,如果游泳池水质受到污染,可引起重症沙眼、结膜炎、中耳炎等传染病疾病的传播。根据法律规定,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做好卫生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泳池新水换水措施,采用合格的含氯消毒剂,保证游泳池水经过消毒净化处理,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

 

(西充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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