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医院未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案件引发的几点体会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钟心禄

前言

医疗污水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如不经有效处理而放任排放,将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极易造成病源菌的扩散和传播,导致传染性疾病的爆发,造成“前门治病,后门放毒”的严重恶果。在日常卫生监督中,我们常发现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一级,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等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城镇污水管网或环境水体,造成水体、土壤的污染,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近日,泸县卫计局查处了一起医院未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的案件,通过本案,笔者有几点体会与各位同仁交流。

一、案情介绍

1、案情经过

201747日,泸县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徐XX、付XX依法对泸县XX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在该医院背后有一化粪池,上面有石板盖子盖着,现场未见污水处理设备。2、医院现场不能提供对医院污水进行消毒处理的相关记录及医院污水处理效果监测报告。现场进行了拍照,予以固定证据。经进一步调查,该医院产生的医疗污水均流入该化粪池,医院污水由院长朱XX负责管理,护士刘XX具体负责消毒工作,刘XX每天下午掀开化粪池上面的盖子人工投放XX进行污水消毒。刘XX承认近段时间因自己工作忙忘记了投放XX。院长朱XX也承认平时未对污水消毒作记录,也未对消毒处理后的医院污水进行自检,也未委托其它机构进行消毒效果检测。我局认定该院未按国家要求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事实成立,依法进行查处。

2、适用法律

本案适用法律为:

1)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2)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结合本案实际,泸县卫生计生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1、警告;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处理结果

该院在卫生监督员下达监督意见后进行了认真整改,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的消毒设施,建立了消毒剂投放记录,每天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医院污水进行检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体会与建议

通过本案,医院受到了处罚,接受了教育,纠正了违法行为,其他医疗机构得到了警示,是一起较为成功的案件。笔者有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1、成功地让当事人自认并形成证据链条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关键。

在日常的卫生执法活动中,被询问人不配合调查是较为常见的,有的还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在执法中,办案人员既不能采取诱导式询问,更不能采取胁迫的手段,如何让当事人供述出能形成证据链的事实真相,不仅需要卫生执法人员的魄力,更需要执法人员的智慧。在本案调查中,并非一帆风顺,特别是对当班护士刘XX进行询问时,最初不承认自己未投放消毒药剂。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卫生执法人员一方面通过反复宣传不如实供述事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通过现场发现消毒剂未开封,无消毒记录等证据,要求XX讲述消毒的时间、地点、消毒过程、使用的消毒剂量,并告知必要时卫生执法人员可对污水进行抽样检测。最终,刘XX不能自圆其说,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未对污水消毒处理的事实,并签字确认。有了当事人的供述,结合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条。

2、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环保意识,促使其履行主体责任。

当前,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案也是违反环境保护的具体表现之一,反应出医疗机构环保意识淡薄,轻视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基层医院对固体医疗废物重视程度有很大提高,但往往忽视了医院污水管理。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医疗机构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公共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作为医院防止感染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硬件建设和运行管理,严格消毒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3、厘清职责任务,才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在日常的卫生监督中,部分卫生监督员还认为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的监督仅仅是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特别是原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从这些法律规定均可看出,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的监督是卫生监督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既是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需要,更是疾病防控工作的必然要求。卫生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勇于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防止失职渎职。

4、既要学习法律法规,也要学习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才能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作为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是前提,是基础。在医疗污水管理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如《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不过,它们一般只是作出禁止性或义务性和违法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当今,执法理念和执法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倡导“监督就是指导,管理就是服务”的新理念下,仅学习法律法规是远不够的。在医疗污水监督管理中,《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200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09—2013)等标准和规范对医疗污水管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也是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只有全面学习和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才能真正做到监督有力,指导有方,监管水平才能全面提升,执法活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5、充分利用好行政处罚这根“鞭子”,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在监督检查时,部分乡镇一级医院总以医院修建时间长,医疗业务量少,产生污水少,对环境污染不大,经营了多年也没出大事为借口,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泸县卫计局对泸县XX医院立案调查后,医院积极进行整改,增添了污水消毒处理设备,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记录,争取从轻处罚。通过本案的查处,其它医疗机构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整改步伐加快,达到了“处理一家,教育一批,规范一片”的效果 行政处罚是最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手段之一,用好这根“鞭子”将促进工作的大提升。

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卫生违法案件,并提出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各位同仁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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