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镇供水单位监管问题的探讨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船山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马明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全力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组进驻我区开展实地督查工作,切实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预防介水性疾病暴发流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近期,大队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单位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由于村镇供水单位的建设与管理、饮用水源选择与保护、日常水质监督检测等涉及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明,造成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所适从,推诿扯皮。现将目前梳理的几个问题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村镇供水单位管理主体: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镇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镇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之规定,村镇供水单位日常管理、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水质质量管理等工作应水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定期进行监督检测,并将监督检测情况反馈水行政部门。

二、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根据《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村镇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之规定,卫生应不负责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村镇供水监督工作:由于部分村镇供水设施设备简陋,水质处理设施未按照混凝沉淀池、过滤池、清水池和消毒设备组成,不符合集中式供水要求(《四川省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村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合格的从业人员;(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和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不符合集中式供水要求的(即达不到卫生行政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不纳入定期监督检测管理工作。

四、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测不合格单位的处理工作: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囯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和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测不合格应由水行政部门处理。

综上问题是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又与我们履职尽责密切相关,需要我们权威人士或主管部门明确我们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中的职能职责,以免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同时,对上述问题分析有不妥或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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