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5日下午,新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XXX、XXX等4人在罗XX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XX路X号XXX小区内的现制现售水经营点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查见罗XX在该小区内安装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周边直线距离约3米处有正在使用的3个垃圾箱,垃极箱内堆放有垃圾。在调查取证中,经营者罗XX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卫生监督人员当场向罗XX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20日前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达到要求。
【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2份; 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罗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照片3张;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违法事实认定】
罗XX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违法事实清楚属实、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罗XX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应当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罗XX于1月19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所以只属于“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范畴。根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的情节。
【处罚结果】
新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罗XX经营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与讨论】
1.违法行为的认定
此案为新津县首次对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内安装现制现售水设备从事经营服务的人群越来越多,直饮水卫生安全问题益发突出。在《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实施之前,卫生执法部门对此类新兴行业的监管尚缺乏法律上的支撑,依法查处的难度较大,《管理办法》出台后,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件“武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做好消费者“饮用水安全卫士”的职责。我们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认定时,还注意应对现制现售水应用现场是否在从事经营活动进行调查,这样证据才算完整。
2.思考与建议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是依法依规做出的,看似完美,实则尚有缺陷。在调查取证中,证实罗XX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现制现售水经营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本案办结之后,是否应抄告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10月1日后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另案予以查处值得考虑。
(新津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