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蒋威
最近,某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在随机抽查该医疗机构的骨科手术病案记录中发现,该院骨科医生在C形臂X射线机下开展骨科手术,参与手术的人员有骨科医师、
放射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什么呢?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原卫生部颁布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里只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等提出了要求,但都没有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做出界定。原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中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定义是: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从这个定义来看,放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在放射工作单位内工作;其次,在其从事的放射职业活动中,会受到电离辐射照射。医疗机构只要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了射线装置,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放射工作单位的定义,就应属于放射工作单位,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医疗机构内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的相关工作人员,因其在从事的放射职业活动中会受到电离辐射照射,这些工作人员应该是放射工作人员,这一点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医疗机构内非直接从事放射职业活动的医师、护士等在借助射线装置摄影、透视来开展医疗活动时,这部分人员是否应该是放射工作人员呢?笔者认为,不论这部分工作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是否是放射职业活动,但在职业活动中是否受到电离辐射照射是关键。
在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职业照射的控制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医疗活动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医院的骨科手术室放置有射线装置,并且在骨科手术过程中需使用射线装置来对手术过程、效果进行判断或诊断,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该手术室应该是放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均有可能接触到放射线,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据了解,参加骨科手术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骨科医师、
现代医学领域中,电离辐射技术在骨科手术中的定位、诊断、微创手术的开展与治疗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医用电离辐射给医护人员造成机体损伤的潜在危险也应该愈来愈受到重视。在手术过程中应提高手术相关人员对电离辐射的防护意识,对操作医护人员及受术者实施正当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电离辐射的危害。医疗机构的管理者更应该更新观念,提高法治意识,以人员健康为本,不能被医疗成本核算的理念所束缚,加强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管理,为放射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也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认真履职,加强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