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郑军
本文主要涉及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
一、基本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范某系该镇某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于2016年8月被招聘到该院新农合办公室上班,范某利用在该院上班的机会也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其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后范某出示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核准执业地点为该镇某村一组。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大队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现场拍照等锁定了相关证据。
二、适用法律条例
本案范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兴区某镇中心卫生院原门诊部底楼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的行为。
1.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2.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指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3.根据卫生部上述两个批复分别指出乡村医生只能在其核准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旦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就不只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其行为也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予以处罚。
范某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对范某擅自跨行政区域执业的行为予以:
1.责令其立即停止在该场所的诊疗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3.没收药品及器械;
4.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