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一)案情摘要
(二)违法事实
内江某学校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管道分质供水
(三)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对苏林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3.苏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4.内江天立(国际)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5.内江天立(国际)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6.刘光明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6.现在照片2张;7.卫生监督员责令整改后内江天立(国际)学校办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四)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管道分质供水的行为违反条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案件处理
【案情评析】
此案反映了目前管道分质供水的几个现状:
一、管道分制供水单位本底数不确切,存在多、发现少
随着城市居民健康意识增强,消费水平的提高,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在新建住宅、写字楼、办公楼的建设和运用将逐步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本案中当事人之所以在管道分质供水系统运行近一年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当事人对开展管道分质供水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并不知晓。此案是在学校卫生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学校在我们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范畴内,但不排除还有一些目前不在我们监督范围内的机构存在管道分质供水,如居住小区、写字楼等,这一类监督对象需监督机构主动发现。
二、生活饮用水法规落实不到位,管道分质供水水质标准适用不明确
部分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在新、改、扩建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法规的要求施工,各建设单位各行其是,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道分质供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制水间的设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以及供水系统不符合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来源及品质不能保证,水处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水平参差不齐等方面,继而影响了管道分质供水的水质安全。
目前我国现有的水质标准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等,但还没有管道分质供水水质标准,或者说标准适用不明确,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虽有集中式供水水质标准,但管道分质供水作为集中式供水的延伸,以集中式供水作为水源,进一步深度处理、加工和净化,以获得高品质的饮用水,个人认为如果以集中式供水水质标准作为管道分质供水水质标准意义不大。
三、缺乏部门联动,卫生监督部门未能参与管道分质供水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管道分质供水项目建设和运营涉及城建规划、建筑设计、房管、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多个方面,管理的难度较大。有些开发商只注重经济利益、市场开发,而忽视了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卫生设施和检测手段缺乏。另外,饮用水卫生法规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大,相关职能部门间缺少互相沟通协调、不能形成合力对管道分质供水项目的立项、认证、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日常监测等进行综合管理。如本案当事人是一所新建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阶段,其他行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因对饮用水卫生法规不了解,均未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该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思考建议】
一、依法行政、规范行为是做好管道分质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
对于卫生监督部门未参与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而已经投入使用的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主动作为,主动发现这类被监督对象,明确责任主体,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出相应监督意见,对不配合或拒不整改者应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贯彻落实国家饮用水卫生法规是做好管道分质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要求供水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法律和卫生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呼吁国家明确管道分质供水水质适用标准,通过健全和完善有章可循的法规体系和卫生标准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实施有效监管。
三、广泛宣传,多部门联动是做好管道分质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的保证
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的宣传,让供水单位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因不知晓法律法规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让其他相关部门清楚管道分质供水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需卫生监督机构参与。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管道分质供水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制度,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强施工过程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管道分质供水建成后必须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