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XX 娱乐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7419下午,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 XX号的广安市XX娱乐城,不能向卫生监督员提供公共场卫生许可证。 

【收集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

12017419提取的广安市XX娱乐城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2201754提取XXX 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相关证据

12017419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7-公卫第0023号);

22017419XX的询问笔录1份;

32017419提取 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17419拍摄的现场照片4份;

5201754提取XXX 的授权委托书1份;

6201755XX的询问笔录1份;

7201755提取广安市XX娱乐城20161218201715的房台开台帐,7页。

【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17419,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李先勇、黄梅、周智军等对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881801号的“广安市XX娱乐城”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自201612182017419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可对该娱乐城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合议情况】

20175909 30分至 11 05分,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抽调5名卫生监督员员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其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运用准确,拟作出的处罚合理。自由裁量是适当的,同意对该娱乐城警告并处以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综合以上,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

该单位于2017518日已自觉履行。

【自由裁量权方面】

该娱乐城上述违法行为无《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7条、第8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应予以一般裁量。现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 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 40%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 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对该娱乐城的违法行为予以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70%幅度处罚 (15000元至22500元之间)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