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收集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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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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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处罚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可对该娱乐城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合议情况】
【处理情况】
综合以上,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
该单位于2017年5月18日已自觉履行。
【自由裁量权方面】
该娱乐城上述违法行为无《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7条、第8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应予以一般裁量。现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 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 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 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对该娱乐城的违法行为予以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幅度处罚 (15000元至2250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