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一个体诊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受处罚的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案 由:犍为县玉津镇XX诊所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7年4月26日9时35分,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犍为县玉津镇XX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

1.该诊所内底楼1名医生赵XX正在开展诊疗工作,1名“药剂”人员秦X正在开展处方调配工作。

2.该诊所内二楼治疗室内1名患者卢XX正在接受输液治疗,1名“护士”刘XX正在为该患者加注药品;操作台上放有1张西药处方笺,编号为0090432,患者姓名为卢XX,医师签名为赵XX。

3.该诊所现场出示了医生赵XX的《医师执业证书》,该证上载明执业类别为中医。

4.该诊所现场不能出示秦X的药士(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场不能出示刘XX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相关证据】

1.对犍为县玉津镇XX诊所所作《现场笔录》1份;

2.对赵XX、秦X、刘XX所作《询问笔录》各1份;

3.对患者卢XX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4.犍为县玉津镇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5.赵XX、秦X、刘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赵XX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7.刘XX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8.秦X的社区医学专业《毕业证》复印件1份;

9.编号为0090432,患者姓名为卢XX,医师签名为赵XX的处方笺复印件1份;

10.现场拍摄的监督检查照片5张。

11.编号为2017-231、2017-234、2017-236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

12.犍为县玉津镇XX诊所的《整改情况》原件1份。

三、【处理情况】

犍为县XX诊所使用中医医师赵XX从事内科诊疗活动、使用社区医学专业毕业生秦X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情况】

诊所负责人赵XX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即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签字,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随即履行处罚决定。

五、【本案简析】

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行为都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此条款是医疗机构违法的兜底条款。

此案中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范围是中医和内科,不属于“医疗机构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犍为县XX诊所内科医师周XX长期不在执业注册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诊所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决定给予犍为县XX诊所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考虑:

(一)此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

(二)在查处过程中诊所负责人赵XX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XX诊所医疗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回复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综上所述,给予犍为县玉津镇XX诊所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是恰当的,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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