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XX村卫生室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夏小茹 郑汉琰

【案情介绍】

2017214日,泸州市江阳区卫计局执法人员在XX村卫生室检查中发现:

1、在室内标识为妇产科检查室的房间内发现1个白布包裹的包,包内有扩宫棒5支、吸管3支、宫颈钳1支、探针1支、送环器1支。诊断床上发现姓名王XX的处方笺1张,医师签名枉XX

2、枉XX现场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泸州市江阳区XX村卫生室;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妇产科/妇产专业,主要负责人:枉XX等。枉XX现场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01736日,区卫计局认为XX村卫生室非法为他人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案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该村卫生室: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该案已经结案。

【案件评析】

1、主体认定准确。本案中执法主体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备法定的执法主体。本案中泸州市江阳区XX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机构,不办理《营业执照》,本案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机构名称为当事人。村卫生室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被处罚主体为泸州市江阳区XX卫生

2、自由裁量适度。在合议过程中,合议人员对村卫生室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进行陈述,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了分析。负责人XX承认2017214日在泸州市江阳区XX村卫生室内为王XX实施安环手术,并收取相关费用150元。枉XX称王XX为江阳区XX镇人,没有其电话。卫生执法人员将掌握到的线索立即向卫计局汇报,并利用镇卫生计生网络了解XX镇王XX的情况。基层卫计人员调查走访后反映,“王XX”同名同姓人员较多,因无具体年龄和村社,无法锁定具体人员,另反映未收到过育龄妇女在枉某某处开展过计划生育手术的信息。本案虽未找到去安环的人,但从现场发现的手术器械、处方笺,以及村卫生室负责人枉某的陈述,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枉某在江阳区XX村卫生室为他人开展安环术,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为150元。XX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上交在现场未发现的2个宫内节育器,消除了安全隐患,事后亦确有悔改表现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从轻或减轻裁量的情形。合议人员建议对枉XX减轻裁量,给予其: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另一违法事实,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因村卫生医疗废物处置还待规范,且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本案中不予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卫生和计划生育合并后,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行为也由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队伍监管,这需要我们的监督执法人员了解、熟悉计划生育专业知识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当事人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在计划生育服务中为达到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主要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术,人工流产等。我们要将计划生育手术与妇产科手术进行区分,妇产科是主要研究女性生殖器官的病因、病理、诊断及防治,妇产科不等于计划生育科。因此,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而不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卫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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