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赵镇XXX书屋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6日,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监督员XXX、XXX、XXX,到金堂县赵镇XXX书屋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金堂县赵镇XXX书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照相取证和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经进一步调查,该书屋的面积为600多平方米,属于甲类公共场所。该书屋经营者肖XX认可属于甲类公共场所并且该书屋自2015年底开始擅自营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相关证据】
   1.该书屋现场笔录1份;
   2.该书屋经营者肖XX询问笔录1份;
   3.该书屋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该书屋经营者肖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该书屋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6.该书屋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该书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为证(内容为:该书屋营业环境)。
【违法事实认定】
  金堂县赵镇XXX书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法事实清楚属实、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该XXX书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金堂县赵镇XXX书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与讨论】
  1.加强对书店的卫生监督
  对书店的卫生行政处罚在我辖区尚属首例,也是平时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的一个盲区。随着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精神文明的追求也是与日俱增,到书店购书、看书的人员相对增多。而书店相对密闭,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场所,也可能因为书店自身内部的微小环境对顾客造成卫生健康方面不良的影响。由于书店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那也就没有进行前置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也没接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所以不能保障书店顾客的卫生健康利益。而具体到本案,该书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为了创造良好的书店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所以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加大对书店的卫生监督检查。
  2.适用法律法规
  本案适用的是《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也能适用,其中第(二)项规定:“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恰恰书店是我们平时监督的一个盲区,可能会出现较多的超过三个月以上擅自营业的书店。而根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的情节。
【思考与建议】
  对于书店的监督,本着以指导、服务为核心,提高公共场所办证率为目的,确保书店能给顾客提供精神粮食的同时也能保证顾客的身体健康,而不是加重处罚。事实证明:合适的处罚,可以提高其办证率,便于持续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金堂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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