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卫生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摘要】由于在卫生执法过程中,被监督单位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甚至诉讼也越来越多。其中有部分案件,就是因为其取得的证据不够充分或不够适当,而被复议机关或被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作者就卫生行政案件中采集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了多角度的阐述。新颖地提出了对于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疑虑的取证方向的探讨。详细分析了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含义和关系,阐述了证据的适当性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得出了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证据的充分性的结论。
  【关键词】卫生执法   证据   充分性   适当性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违规的卫生行政案件时,对案件的定性和定量,最重要的是所获得的相关证据,只有获得充分、适当的相关证据才可以合理保证得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且恰当的。因此,本文将系统的从理论上来阐述证据充分和适当的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运用专业判断,评价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到底怎样才能采集到既充分又适当的证据呢?首先,我们来分析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内在含义:
  一、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获取的样本量有关,比如,选取500个样本比选取100个样本获得的证据更充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获取的证据应当充分,以足够将执法风险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内,即:样本量越大越充分,但有时过大的样本量可能会影响执法监督员的效率,导致采集的证据出现偏差。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获取的证据数量受其对重大违规风险的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重大违规风险越高,需要的证据越多),并受获取的证据质量的影响(证据的质量越高,需要的证据越少),他们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性质上的缺陷,比如: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48小时内转运出医院暂存点的情况,检查大量的内部记录登记本,不如直接检查外部特垃公司转运人员所保留的转运记录,效率高又准确。
  二、证据的适当性
  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在支持监督检查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是证据适当性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一)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用作证据的信息与执法监督检查程序的目的和所考虑的相关被检查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获得的这些证据,还可能受到取证方向的影响,取证方向分为顺向和逆向,按事件发生的顺序,从开始到结尾进行检查,是顺向取证,反之则为逆向取证。比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医疗机构药房得到某月的处方笺,想要知道是否该月的所有处方笺都齐全,会不会隐藏一些不合法规的处方笺,这时我们就要从最初医生的《门诊病历登记本》,中途的《输液单》等原始记录单据查到最终的处方笺,按照事件发生的顺序来检查,而不能只是在药房检查处方笺,这样是没有意义的;反之,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想要知道药房的处方笺是否都是真实发生的,是不是伪造的(精麻药品可能涉及),就应该从最终的处方笺查到各科室的《门诊病历登记本》、《输液单》等原始记录单据,检查是否真实发生,而这时再从原始单据查到处方笺,其意义也不大。所以,对于事件的真实性的检查,我们应该采取逆查,逆向取证;对于事件的完整性的疑虑,我们应该采取顺查,顺向取证。
  特定的监督检查程序有时只为某些相关的监督检查项目提供相关的证据,而与其他项目无关。但另一方面,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证据可能与同一监督检查项目相关。即,有的监督检查项目只和唯一的证据相关,有的监督检查项目却和多个证据相关。在适当的时候,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并不是要获取所有的相关证据,但通常必须获取和监督检查项目直接相关的证据。
  (二)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该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未经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职员之手,从而减少了伪造、更改凭证或记录的可能性,因而证明力最强。比如,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上查询某个医师的执业许可状况;根据现场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编号到健康体检部门核实其真伪和准确性。
  2.内部控制有效时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生成的证据更可靠。如果被监督检查单位有着健全的内部控制并得到一贯执行,其生成的记录的可信度将会增加。如果被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甚至不存在任何内部控制时,其生成的记录的可信度将会减低。比如,医疗机构通过科学的、合理的、不受外界干扰的内部电子信息系统,最终在药房生成的处方笺,其可信度较高。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的证据更可靠。比如,卫生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观察得到的情况比询问得到的情况可能会更可靠。间接得到的证据有被涂改及伪造的可能,降低了其可靠性。推论得出的证据,其主观性比较强,人为因素较多,可信度也会受到影响。
  4.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传真件或复印件的伪造和篡改更加容易,其可靠性较低。在实际工作中,卫生执法监督员能够获取原件的尽量获取原件,在不便调取原件的情况下,要把调取的复印件和原件核对,并要求当事人对复印件或传真件书面声明其有效性和真实性。
  5.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文件或记录形式的证据有迹可查,容易保存。而口头形式的证据具有主观性,本生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真相,仅仅是提供一些重要线索。在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往往需要其他相应证据的支持(即:询问笔录只能作为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
  (三)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充分性和适当性是证据的两个主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获取证据的数量受证据质量的影响,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也就是说,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证据的充分性,但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比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获取处方笺真实性的证据,而去收集处方笺完整性的证据,获得的证据不和真实性相关,即使获取的证据再多,也证明不了处方笺的真实性。
                (金堂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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