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监测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陈平

 

[案情介绍]

根据《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某卫发〔2016146号)文件要求,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陈某、刘某于20161122日对某医院进行双随机抽查整改落实情况核查,发现该院能出示2016829日换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能够出示 2015720日办理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在医院一楼放射科CT机室有一台W450-20ACT,DR室有一台CZ-1DR,有一名身穿白大褂的男性工作人员(工作牌显示姓名叫杨某),正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在诊断室抽查CT诊断报告2份,DR诊断报告书1份;该院能出示《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报告书》(疾【辐射】检字(2012)第016-1号、2号、3号)、《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报告书》(疾【辐射】检字(2013)第004号、005号、006号)、委托检测协议书(20161024日签),检测指标显示都是放射场所防护检测,不能出示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报告。经对该院院长黄某询问,该院现有的W450-20ACTCZ-1DR自投入使用以来未进行状态检测

2017120日,某市卫计委认为某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监测成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1、     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属于规章界定的管辖范围。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某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实施处罚是合法的。

2、违法主体认定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某民营医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因此可以将该院认定有违法主体资格。

3、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是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过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该院主动放弃)、再合议、再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履行等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4、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的规定,罚款金额在4000-7000元,因此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要求。

5、法律适用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没有规定,只能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情节简单,关键在于识别违法行为,该院自2012年以来违法行为都存在,双随机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都未发现,表面看也不违法,每年都有检测报告,但是深究一下检测指标,违法行为就暴露了,因此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细,也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要分清什么是稳定性检测,什么是状态检测,什么是防护检测,什么是验收检测,有了专业知识,放射诊疗监督检查就有力度、深度和广度。另外一方面本案也暴露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不足,该院每年都委托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放射检测,但是合同仅限于防护检测,据了解该中心也只能进行放射场所防护检测,对状态检测一字未提,也未进行告知,造成该医院不知情,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一直叫屈,但是这不能免除处罚。通过处罚,一方面是教育作用,另外一方面是引导作用,让医疗机构学习法律,树立法治观念,敬畏法律,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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