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陈平
[案情介绍]
根据《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某卫发〔2016〕146号)文件要求,某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员张某、刘某于2016年9月28日对某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能出示2016年8月4日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2016年7月5日办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该院一楼后侧放射科控制室控制台上有一本《某某医院检验/影像登记本》(核实为2016年度),其上记录了2016年9月15日为病人王某(男,50岁,开单科室医生为黄某)拍过DR胸片(编号21695),DR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为:左肺上部继发性结核,经向主治医师黄某核实该病人为肺结核,该院出示的《某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中未查见王某某上报信息,在该院院感科进入传染病上报系统未查见王某某上报信息,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证明显示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未检索到结核病病人王某某(男,50岁)的报告信息。 2016年11月7日卫生监督员陈某、刘某再次对该医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进行核实,发现该院二楼药房呼吸系统类目下存有异烟肼片16瓶,利福平胶囊16盒,盐酸乙胺丁醇片16瓶,在药房收费系统打印了病人杨某和王某门诊处方单两张,处方药品分别为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吡嗪酰胺片、盐酸乙胺丁醇和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咳特灵胶囊。在该院药品管理系统中发现2016年1月起到案发时进货利福平胶囊80盒、异烟肼片80瓶。经过向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和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实,该院非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批准结核病诊疗科目,因此该院存在非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肺结核病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违法行为,医生黄某存在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0日,某市卫计委认为医生黄某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与某医院非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肺结核病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违法行为成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黄某警告和该医院警告、并处罚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1、实施处罚主体的主体合法。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属于法律法规界定的管辖范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某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实施处罚是合法的。
2、违法主体认定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某民营医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因此可以将该院认定有违法主体资格。
3、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是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过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主动放弃)、听证(主动放弃)、再合议、再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履行等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4、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报告王某肺结核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是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金额在260-380元,因此处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
某医院未经批准超出登记范围为病人杨某栋开展结核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罚款金额在1200-2100元,因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要求。
某医院非肺结核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 第十二条第三款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的; ”的规定,罚款金额在400-700元,建议给予警告,处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是在双随机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从传染病疫情报告入手,发现漏报结核病疫情线索后进一步深挖,通过查阅处方和药房抗痨药物库存与使用情况确定该院在违法开展结核病诊疗活动,又通过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控科提供的某县卫生局2015年8月13日出具的《关于对我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验收的申请》和某县卫生局2015年2月1日下发的文件《某县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确定该院为非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应用《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打下良好基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既考虑了违法行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和结核病防治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又考虑了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在处罚对象方面,既对有管理责任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也对承担主体责任的违法医师进行处罚。通过处罚,为法治意识淡漠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师敲响了警钟,教育了相关机构和人员,绝不能碰法律法规的红线,乱伸手必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