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遂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遂宁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陈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迅猛,老百姓对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医患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一支更加强有力的卫生计生监管队伍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截止2016年底,全省绝大部分市州已经完成卫生计生综合改革,整合了卫生计生资源,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完成了名称的更正,职能的调整,但我市至今尚未完成卫生执法体系建设改革,卫生计生职能尚未整合,机构名称也未变更。为有效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综合改革,早日理顺卫生计生监督体制,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卫生计生监管队伍,为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好务,现就我市卫生监督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以便为政府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改革提供参考。

    一、我市卫生监督工作现状

我市现有卫生执法监督机构6家,其中市本级1家,县(区)5家,截止20174月,我市市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管仍未完成执法体系建设改革,卫生计生职能暂未整合,机构名称也未变更。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基本已完成机构名称变更,部分县区整合了卫生计生职能,开展了相应的计生执法能力建设和技能培训等,个别县(区)如大英县卫计局联合县委编办出台了全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体系建设方面的文件,对县卫计局、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乡镇卫生计生办、乡镇卫生院等的职能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三定方案”。但多数县(区)职能整合后,并未整合相应的资源,各县(区)均未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和内设科室。乡镇(街道)原计生办只是完成了名称变更。

    二、目前卫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内容不明。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市县权力清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非常多,有些事项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均在实施,但是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内容和职能职责不明确的情况,具体是由市卫计委、还是由县(区)卫计部门办理,是由卫计局的科室、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还是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清晰,极易造成推诿扯皮的现象。

2、工作进度不一。按照国家、省相关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方面的要求,我市正在开展市县两级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编办部门对体系建设的理解不同,导致各地在体系建设中存在进度不一、职能职责规定不同、标准不同等问题。

3、机构名称不一致。虽然《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市县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体系的指导意见》(川编办发〔20158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市县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5370号)等文件规定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统一名称,但仍然存在四川省规定的名称与国家规定的名称不一致,四川省与其他省监督机构名称不一致,四川省内同级监督机构名称不统一等问题,市级监督机构名称至今未按照国家、省级规定的名称进行更正。

4、卫生执法编制严重不足。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0614号)要求,编制核定标准为:市(州)级可按市(州)人口密度700/平方公里以上配备0.06-0.12/万人、500-699/平方公里配备0.07-0.13/万人、300-499/平方公里配备0.08-0.14/万人、100-299/平方公里配备0.09-0.15/万人、100人以下/平方公里以上配备0.1-0.2/万人核定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县(市、区)级可按本县(市、区)人口密度500/平方公里以上配备0.35-0.65/万人、300-499/平方公里配备0.4-0.7/万人、100-299/平方公里配备0.45-0.75/万人、100/平方公里以下配备0.5-0.8/万人核定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含派驻机构或人员)编制,遂宁市人口总数384万人,人口密度706/平方公里,应按照人口密度700/平方公里以上配备0.06-0.12/万人卫生监督员,市级应配备卫生执法人员46人,目前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33名,各县(区)区监督机构普遍编制10余名,全市市级及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均存在编制严重不足和空编现象突出等问题。

5、目前市级监督机构负责监管全市医疗机构430余家、城区公共场所1000余家、学校22家、集中式供水单位7家、二次供水单位22家,还承担全市母婴保健、传染病、涉水产品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每年的国家卫生的监督抽检任务,综合改革后还必须承接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任务。面临人少事多,责任大风险高,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面对多项工作只能疲于应急“救火”,而无法实施经常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监督管理,

6、人员认识不到位。目前全国、全省正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些试点地区撤销了卫生监督机构,将其合并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未来走向不明确的情况下,导致部分监督人员持观望态度,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于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不关心,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7、执法体系不顺。目前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均为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受卫生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等活动。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的规定,即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也不能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因此,作为事业单位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政府应对具体的职能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否则直接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开展。

8、人员晋升困难。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行政级别普遍较低,如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核定为正科级单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均非常有限,其监管对象都有多家县级单位,在当今行政体制下,下级单位监管上级单位,面临较大的弊端,工作监管难度较大,且市州一级未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也未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和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导致普通执法人员职务晋升相当困难,市级监督机构很多工龄在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的执法人员个人行政级别仍为科员,导致执法人员严重缺乏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三、意见及建议

1、进一步规范机构名称、性质和职责。建议市编制委员会应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全面调研,有效整合原有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资源,以正式文件,统一明确全市新的市、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名称、性质、职责、内设科室等,理顺卫生计生综合管理监督体制。

2、明确卫生监督机构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规则。建议市编制委员会明确规定市、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同级疾控机构,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充分调动每一位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畅通人员晋升渠道,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秩序,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彻底扭转过去监督机构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卫生监督工作的弊端。

3、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类管理或执法人员分类管理。建议将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明确为执法类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实施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或将卫生监督员按照职位分类管理,以此解决人员晋升不畅通等问题,提高卫生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等。

4、高度重视基层执法体系建设。建议各级编制部门出台相关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市、县、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的职能职责,尤其是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作用,规定其在继续履行原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辖区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协助查办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等。这对构建我市市、县、乡(镇)三级卫生计生执法网络体系,完善基层执法机制,维护我市良好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加大工作体系建设推进力度。建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大对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将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并将该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地年度目标考核中。

6、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后,应当增加必要的执法设施,对所有执法监督人员开展全面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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