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住宿场所的空气、微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70301邻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周洪松、程春燕对邻水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宾馆客房部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正常营业,卫生许可证办证时间20151109,登记机关是邻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现场检查发现:1)该公司提供不出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的卫生检测报告;2)从业人员潘XX提供不出有效健康证明。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511月开始营业,20161月至20173月以来一直没对住宿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从业人员潘XX20172月上岗以来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卫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进行了拍照,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潘XX作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询问笔录2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缪X、文XX、潘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委托书一份;6、营业执照1份;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8、健康证复印件一份;9、照片2张;10、整改情况汇报。

【违法事实】

1、邻水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2邻水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潘X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邻水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住宿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一般情形,按50%裁量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该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潘X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一般情形,按40%裁量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议建议:给予警告,合并处罚3000元。

处罚情况

  给予警告,合并处罚300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

分析与讨论

一、本案程序合法,主体认定准确。本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在主体认定方面,通过询问调查及调取的相关证据《工商营业执照》,违法主体认定为邻水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邻水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1月至20173月期间一直没对住宿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从业人员潘XX20172月在该公司住宿场所客房部上班以来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并调取了相关证据。

三、法律使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邻水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以及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六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规定对其违法事实情节分别进行定性、裁量,认定该单位的违法情节一般,没有加重和从轻的法定情节。对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二个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合议建议给予警告,按自由裁量一般情形的40%,合并处罚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分析该法条,该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符合一个关键词: “未按照规定”,细则 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由于当事人对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不清楚公共场所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卫生检测。建议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经营。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