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一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及违法事实:2017年2月9日,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沐川县消费者协会的投诉转送函[沐消委函(2017)1号]:2017年2月6日,刘Χ到“王ΧΧ药店”就诊,医生邓ΧΧ开具2副中药,刘Χ服用后面部浮肿,嘴唇起大水泡,并开始溃烂。2017年2月8日上午刘Χ到王ΧΧ药店反映情况,药店推诿,不予处理。刘Χ爱人谢ΧΧ于2017年2月9日上午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县卫计局委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处理此投诉。

  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由副大队长杨玉霞牵头,于2017年2月10日对沐川王ΧΧ康复药店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发现:

  1、药店内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店进门右边有“诊断桌”一张。

  3、该药店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邓ΧΧ系药店于2017年2月2日所聘坐堂医生,邓ΧΧ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ΧΧ中医院);

  5、2017年2月6日,刘Χ因身体不适到药店找坐堂医生邓ΧΧ诊治,并用邓ΧΧ开具的处方在药店配了两付中药,一共用了99.00元;

  经查实:沐川王ΧΧ康复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相关证据:

  1、沐川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转送函(2017)1号;

  2、现场笔录;

  3、患者丈夫谢ΧΧ询问笔录;

  4、患者刘Χ询问笔录;

  5、王ΧΧ康复药店法人李ΧΧ询问笔录;

  6、医生邓ΧΧ的询问笔录;

  7、《王ΧΧ康复药店营业执照》、《王ΧΧ康复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8、李ΧΧ居民身份证、邓ΧΧ居民身份证、邓ΧΧ医师资格证书、邓ΧΧ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9、邓ΧΧ2017年2月6日为患者刘Χ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复印件各一份

  三、处理情况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对沐川王ΧΧ康复药店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2、罚款5000.00元;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情况:

  2017年3月14日,王ΧΧ康复药店已自觉完全履行。

  五、案件简评

  1、药店开展中医坐堂医诊疗活动,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本案中刘Χ吃了邓ΧΧ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后,面部浮肿,嘴唇起大水泡,并开始溃烂,且刘Χ为哺乳期妇女,邓ΧΧ的行为对刘Χ及婴儿是一种伤害,所以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罚款5000.00元、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是合适的。

  3、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卫生执法人员调查,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加之涉案金额不多,该药店又为药品合法经营企业,所以,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没有没收当事人的药品等。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