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一超市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受处罚的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案 由:犍为县XXX超市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7年3月15日11时00分,犍为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对位于犍为县XX镇的犍为县XXX超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从事经营活动,目测营业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赵XX从事为顾客收银服务工作,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二、【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王X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3、编号为2017001和编号为2017003的《调取证据清单》各1份;

4、王X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赵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犍为县XXX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关于犍为县XXX超市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情况说明1份;

8、犍为县XX镇XX社区关于超市使用房屋所有权问题的证明;

9、现场照片3张;

10、犍为县XX镇XX社区出具的关于犍为县XX超市实际开始营业时间的证明。

三、【处理情况】

1. 犍为县XXX超市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 犍为县XXX超市从业人员赵XX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3.以上合并处罚:处以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履行情况】

犍为县XXX超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王X对超市营业时间有异议,提出陈诉申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通过再次对超市所属社区调查并取证,证明其实际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经过再次合议,做出处以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处罚。王X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缴款义务。

五、【本案简析】

本案经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主要领导参与合议,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决定给予XX超市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理由:

(一)犍为县XXX超市营业面积为400平方米,大于200平方米,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调整范畴。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综上所述:给予犍为县XXX超市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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