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妇幼保健院不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陈平

 

[案情介绍]

根据《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某卫发〔2016146号)文件要求,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陈某、刘某于2016913日对某妇幼保健院消毒供应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敷料间与检查包装灭菌区共用,无灭菌物品专用存放区;去污区与检查包装灭菌区共用一个缓冲区,无洗手设施,无物品传送通道,与人流通道共用;去污区无超声清洗机,无洗眼装置,无热水、蒸馏水、软化水制备设备;打包台面有一套碗勺,一个水杯和一个塑料袋,袋中有一个苹果和一个橘子。

某市卫计委认为妇幼保健院院不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成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1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属于规章界定的管辖范围。根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某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实施处罚是合法的。

2、违法主体认定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某妇幼保健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因此可以将该院认定有违法主体资格。

3、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是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过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含听证)、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履行等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4、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院消毒供应室不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金额在2000-3500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

[思考建议]

1、本案是在双随机检查发现的案件,调查人员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拍照片等方式锁定了该院消毒供应室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09)的规定为实施行政处罚打下了良好基础。

2、由于历史和医院主客观等原因,市内许多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1部分:管理规范》,尽管基层卫生监督员经常去,经常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但是收效甚微,为医疗安全埋下了隐患。通过本案,一方面可以指导基层卫生监督员如何办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可以震慑违法行为,使其敬畏法律法规,形成自觉守法意识,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保证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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