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陈平

 

[案情介绍]

根据《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某卫发〔2016146号)文件要求,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陈某、刘某于2016913日对某妇幼保健院消毒供应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综合楼后侧一排两间棚户间,相邻房间为生活垃圾存放间,医疗废物暂存间门口有医疗废物生物安全标识,但无禁烟禁食标识,门能关闭良好,但门把和门锁已坏,关上门后,扭动门把能自动推开,不能锁上,暂存间内有五包用医疗废物专用标识的塑料袋密封包装的物品,全堆放在地上,内无医疗废物周转箱。

2017125日,某市卫计委认为医院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成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1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属于规章界定的管辖范围。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某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实施处罚是合法的。

2、违法主体认定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某医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因此可以将该院认定有违法主体资格。

3、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是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过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含听证)、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履行等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4、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罚款金额在2000-3500元,因此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规要求。

[思考建议]

1、本案是在双随机检查发现的案件,调查人员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拍照片等方式固定了该院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的证据为实施行政处罚打下了良好基础。

2、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许多医疗机构存在重临床业务用房、不重视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建设的倾向,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简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比比皆是,需要加大力度规范和排查。通过本案,一方面可以指导基层卫生监督员如何办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可以震慑违法行为,使其敬畏法律法规,形成自觉守法意识,及时整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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