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医师行医案的办案技巧及证据审查思路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王岚
2016年5月4日,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到李某举报,称其在某市某医院做了包皮环切术和其他不知名的手术后,造成了身体损害,怀疑为其诊治的医生不正规,请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查处,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当日,对举报者李某进行询问,了解到其于2016年2月24日在该院就诊,由一名男性接诊,两名女性为其实施包皮环切术、阴茎囊肿切除术、阴茎背神经阻断术等手术。次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院门诊日志、手术记录登记、职工花名册、该院其他患者的处方笺和李某的处方笺、手术病历等资料复印件,对参与李某诊治活动的医护人员进行询问(接诊人员邓某某已离开医院未进行询问),该院参与李某手术的三名医护人员一致表示李某的接诊医生及手术医生均为已离职的邓某。
由于患者与医方的询问笔录中对手术人员性别描述不一致,为查明手术者的真实身份,执法人员于5月10日、11日、12日再次对相关医护人员及李某进行询问,最终查明该院护士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患者李某实施了包皮环切术、阴茎囊肿切除术、阴茎背神经阻断术和阴茎背神经调和术、激光祛疹及阴茎深静脉包埋术。
此案于2016年6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和集体讨论,认定护士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九条,给予当事人陈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案中,应当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由于李某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收取,执法人员无法核实陈某此次违法行医行为的非法所得;同时当事人陈某用于开展手术的药品及器械均归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所有,故本案中未给予当事人陈某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对该院医师李顺某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该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执业活动及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本案系一起社会举报医疗机构行医不规范所牵连出来的非医师行医案。源起医患纠纷患方举报医疗机构违规收费、接诊医生资格问题,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并不拘泥于举报内容,而是放开思路,全面调查,细致入微,抽丝剥茧,不放过发现的任何违法蛛丝马迹,最终查证该隐蔽性很强的、发生在一家合法民营医疗机构内的非医师行医案。该案中,执法人员办案技巧及证据审查的思路值得基层借鉴。
一是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询问时,全面了解其就诊过程中医方参与人员情况,第一时间锁定调查范围,确定办案思路。同时对举报人诉求中涉及非本机关职责的事宜及时向举报人告知解决途径,取得举报人理解和配合。
二是在对医方调查时,先完成相关书证等证据收集,再有针对性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在较短时间内查明举报相关内容,查实医疗机构及人员存在的多个违法行为。
三是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时,客观分析,深度排查,不冒然采信已有证词。在发现患方与医方相关人员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对手术“医师”性别描述不一致时,及时对医师李顺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虽然在第二次询问中医师李顺某仍然咬定手术者为“医师”邓某,但其对本人是否参与了患者手术与第一次询问描述不一致。根据逻辑原则和经验法则,两份在证明同一问题上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不可能都是真实的,其中必有一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执法人员推断医师李顺某两次询问中至少有一次提供了虚假证言,若第一次证言为虚假证言,则当事人陈某、护士邓某的证言均有可能为虚假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关于审查证据真实性相关规定,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分析,患者在举报前曾与该院发生冲突,医方极有可能事先防范,故医方三名人员第一次的询问笔录真实性不能确定。为此,对患者李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进一步确定术者性别,在患方证词前后一致的情况下,将调查重心转向前后矛盾的医方。执法人员在对医方三名人员进行再次询问,打破传统的询问方式及告知内容,巧妙借鉴公安办案经验,首先向被询问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告知被询问人提供虚假证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晓之以理,攻破涉案人员心理防线,最终取得确认护士陈某系实施手术者事实的一致供词,陈某非医师行医案得以水落石出。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