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件中有关药品的认定处理移交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江阳区卫生和计生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陈慧、郑汉琰、叶凤萱

2017年1月20日,江阳区卫生和计生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在送达非法行医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发现当事人彭某某第二次非法行医,监督员当场锁定相关证据,并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和器械共计30件1100斤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过对非法行医者彭某某和就医者进一步调查询问,固定了彭某某非法行医的证据链,并锁定了该案用于非法行医使用的药品,调查了药品来源的两种途径:一是药店购买的,二是药贩子送来的。

监督员为了进一步查清药品的真伪,明确是否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涉案药品中随机抽取种药品,依据药品包装盒上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对药品进行查询:该批号是否为该药品,核查成功后,监督员判断随机抽查的两个品种的药品在直观上不能认定为假药,故排除非法行医者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情形。

在打击非法行医案件中经常遇到药品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移交药监部门比较困难,笔者通过工作实际和相关学习,建议在这类案件中涉及的药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处理和移交

一:锁定涉案药品的用途 

在调查阶段要重点核实药品的用途,也就是非法行医者所涉及的药品是用于销售、批发还是治疗疾病。如果是用于销售、批发,依据《无证行医查处规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或者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是用于诊疗疾病,卫生计生部门既可以移交,也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相关法律给予没收。

二:涉案药品真假的认定

1.对于即有正规来源渠道,又有相关票据的涉案药品,药品的真伪比较容易判断。

2.大多数非法行医案件,药品来源五花八门,没有正规途径,无法提供票据,这就要对药品真假进行判断,方便下一步的处罚或移交。核实和认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找到涉案药品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比对成功后可以初步直观判断不能认定为假药;二是比对不成功直接认定为假药。

3、“假药”的协查

对于比对成功的涉案药品,监督员也不能认定为不是假药,如果高度怀疑时,可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出协查通知,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涉案药品进行鉴定。

三:涉案药品的处理

1、非法行医者涉案药品是用于销售或者批发的,直接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2、直接认定为假药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比对不上的,监督员认定为假药的,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直接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对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协查认定为假药的案件,依据非法行医者药品用途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罚,是销售、批发的移交药监,是用于诊疗行为的,卫计部门可以处罚,也可以移交药监处罚。

4、涉案药品移交司法机关

在卫生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和《无证行医查处规范》(国卫监督发【2016】2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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