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落实新法规 开创饮水监管新格局—成都市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2020-11-18 23: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民以食为天,食以饮为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不仅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且对防止水源性疾病,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成都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新规的宣传、培训和执法检查,强化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了新规的执行力和社会认知度。

  一、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普及新规。
  为保证《办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强化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成都市结合201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以“宣传贯彻新《办法》、健康饮水你我他”为主题,开展新规进水厂、进社区、进学校,通过设立宣传咨询站、悬挂宣传标语,摆放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展板和现场咨询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饮用水宣传资料,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了安全饮水的卫生意识。另外,市支队、青羊区、武侯区、天府新区等通过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新规宣传。市支队一是联合四川日报、成都商报、四川在线等多家主流媒体对现制现售水卫生要求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宣传普及;二是利用成都卫生计生监督微信平台发布了“监督员手把手教你了解自动售水机”和“监督员带你划重点,关于饮用水,这些知识你get到了吗?”为题目的饮用水新法宣传,宣传了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现制现售水、分质供水的定义和卫生要求,并详细列举了违反《办法》的具体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宣传了新法,又普及安全饮水知识,受益群众达3000余人。
  (二)全员覆盖强化培训。
  市支队积极组织全市的卫生监督员召开了培训会,共培训骨干人员100余名,对新《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明确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高监督员贯彻落实《办法》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各区(市)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也积极开展辖区内的《办法》宣贯培训,全市共培训辖区卫生监督员323人次、协管员908人次,为新规的宣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培训辖区供水单位2153户,培训卫生管理人员2909人,强化了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三)对照标准,督促整改。
  《办法》实施以后,成都市要求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对照新《办法》进行自查,自觉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卫生管理,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各类供水单位开展了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办法中的新规定,如对现制现售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弥补了监管空白。全市共监督检查各类单位2442户,在1801户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中,有1733户持证供水,办证率为96.2%。二次供水单位的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工作得到加强,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单位达到1565家;每季度对水质进行检测的单位达到1505家。对现制现售水在批件索取、设备安装、信息公示等方面有了更细化、更明确的要求,在420个现制现售水点位中有398个点位设备符合卫生要求,合格率94.8%。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302户问题单位,成都市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共计处罚18户违法单位,罚款金额8万余元。青白江区不仅对辖区内不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水单位实施了处罚,还在有现制现售水的居民小区并推广并制作了公示牌,落实了现制现售水饮用水卫生安全公示信息栏。
  (四)加大督查,落实新规。
  为更好的检验我市对《办法》的宣贯落实效果,市支队成立督查小组,完成了对22个区(市)县85家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场督查。对发现的部分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和开展水质检测;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在安装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及时反馈信息至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落实整改要求,确保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陈旧,仍然存在无证供水的现象。
  (二)部分二次供水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新《办法》的相关卫生要求,水箱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的频次仍然按照以前要求执行,且未对水质检测报告进行公示。
  (三)部分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设备放置于监控范围之内,未将滤材更换记录及水质检测报告进行公示;现制现售水供水现场无经营者,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置,给卫生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四)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案件数量少,案由不够丰富,仅少数区(市)县有行政处罚案件。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法规宣传,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新《办法》深入人心。
  (二)加强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的专业培训,提高基层卫生监督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管,提升执法力度,对于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严肃查处,提升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对无法达到办证条件的供水单位及时抄告同级供水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齐抓共管,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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