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陈文渊 龙洪猛
饮用水卫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泸州市村镇供水卫生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饮用水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落实刘强市长对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的“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和“一点一策”工作要求,结合今年对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的专项检查,笔者对全市村镇饮用水卫生“一点一策”工作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全市村镇饮用水卫生现状。
(一)依法制供水观念淡化。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责任人员对饮用水卫生许可的观念淡化,认为只要保证了供水,水质差一点不是最重要的,没有卫生许可照样可以供水。特别是在供水需求矛盾较大的地方,对水质管理思想麻痹。
(二)运行管理不规范。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村镇饮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但大多数单位在供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未及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及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以及净水剂、消毒剂进购验收等制度,制水人员无章可循,仅有的一些卫生管理制度也没有得到较好落实。
(三)监管不力。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村镇供水水质不合格,由水务部门进行处罚。卫生计生部门主要以下发卫生计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进行监督,缺乏一定的震慑力。特别是对管理体制、设施设备、人员等重要而又难以整改的问题,通报当地党政和相关部门后,往往引不起重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管理有水务部门管理、乡政府管理和承包给个人管理等方式,由于责、权、利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管理混乱,许多监督意见得不到有效落实。
(四)协作配合不够。村镇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各环节,都没有卫生计生部门参与,许多工程存在先天性缺陷;疾控机构检测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后,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整改提高水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会商、信息通报机制落实得不够好,联合执法等工作配合还不够。
二、建议和意见
(一)切实增强村镇供水重要性认识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水量、水质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村饮水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结合当前“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把提高村镇集中供水水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民生的重要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全面强化村镇集中供水工作措施
一是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重点针对全市划定的主用村镇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严厉查处各类污染水体的行为,全面控制农业源污染,加大水源日常监管和水质监测力度,确保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二是要加强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和改造。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总体思路,统筹规划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建设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和新建区域规模化中心水厂为主,以改造个别小规模乡镇水厂、管网和实施分散打井为辅,解决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严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合理确定水处理工艺。新建、改建、扩建村镇饮水工程,须经卫计行政部门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能有效运转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改造力度,完善制水工艺,有效运转制水设施设备,确保能制出安全合格的饮用水。
三是要提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机制,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政府购买供水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等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四是要强化水质检测、监测。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自检室。县级水务部门应建立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加强村镇供水水质监测。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疾控机构、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县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中心。
五是要加强监督执法与日常管理。市、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水源和违反制供水管理等违法行为。
六是要健全协作机制。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村镇集中供水卫生监督情况,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及时通报水务部门,水务部门要督促供水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疾控机构完善重大情况和异常结果及时报告制度、检测结果分析研判制度、数据审核制度,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并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严格落实村镇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工作责任
一是要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各乡镇政府是所管辖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监管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区)、乡(镇)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目标考核,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水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坚持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村镇饮水重要问题。
三是要落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各村镇集中供水单位对其生产供应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是要严格进行督查考核。将村镇集中饮水安全纳入党政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加强考核,要将村镇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民生项目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奖惩制度,确保村镇集中供水饮水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