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协和医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抗菌药处方案案例评析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协和医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

开具抗菌药处方案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2016523,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员在对民营医疗机构内江协和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518的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中有署名医师熊元辉开具的限制级和非限制级的抗菌药物,监督员随即调取了熊元辉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文件发现,熊元辉在该院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由于熊元辉并未出现在检查现场,监督员就对执行处方和医嘱的护士以及还在住院的患者进行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又发现,这些处方和病历并非熊元辉本人开具,而是由该院注册的其他医师开具,开具抗菌药物的人员也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且处方和病历中医师一栏,由该院中医医师张承光冒用熊元辉之名签署,并且,在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中,张承光还伪造了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该院使用为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二)、一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和医嘱的医师冒其他医师之名签署处方和医嘱

(三)、在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中伪造主任查房记录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卫计部门依法给予了警告并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完全履行。

对于个人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已另案处理

二、调取证据

在此案中,监督员调取了书证:已经执行了抗菌药物的门诊患者处方5份和归档病历及在架病历各一份,患者自费药品同意书,医师和护士在处方和医嘱开具当日的排班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处方权人员授权名单。

人证有:执行护士、患者、处方和医嘱开具的医师、医院法定代表人以及业务院长的询问笔录。

三、适用法律

 该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依据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当事人已完全履行了此行政处罚。对于张承光伪造病历资料一事,是在该院院长许可的情况下为之,所以对于伪造病历资料一事对当事医院和医师都按相关法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两种违法行为的案件,一是使用的医师未取抗菌药物处方权,二是医师冒他人之名签署处方并伪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监督员在最初的调查中,并不只是停留在签名医师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表面事实上,而是深入调查,将表象进行了进一步的挖掘,让表象以下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查处了该院其他在岗医师执业权限以及医院管理中在的管理混乱的事实。

在取证中,监督员非常注重证据锁链的形成,围绕发现的处方和病历,开展细致的调查。对患者、药物开具医师、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院长等均进行了调查,以多个证据证明相关违法事实。

五、思考和建议

本案中门诊和住院患者均为内科患者,开具抗菌药物的其中一名医师注册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对于中医执业医师是否可以开具抗菌药物?对此,监督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所以,未按使用跨专业人员执业处理,而是以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处理。

但是,由于医师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不同,因此《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第23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医师如出具超越自己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医学文书属违法行为。

对此行为如何认定,监督员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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