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纹眉、纹唇”监管问题探讨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陈娟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审美意识的增强,美容行业迅速发展,“韩式美”尤其受大家青睐,满大街的“半永久韩式纹绣”应运而生,成为时下最流行的美妆技术。那么真正能够掌握这项技术和具备开展这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又能有几家呢?“纹眉、纹唇”是否界定为医疗美容呢?我们卫生监督又该如何监管呢?由于法规尚不明确,让我们很困扰,也让一些人有了“擦边球”可打。

根据2002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且必须有明确的医学美容诊疗服务范围。医疗美容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求非常严格,美容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并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取得《执业医师证》;护理人员须取得护士资格。医疗美容所使用的药物和器械除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等一般性法律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也更为严格。

而《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管理。”因此纹眉、纹唇是否界定为医疗美容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定为医疗美容。理由:1、使用药物、技术(医疗)器械及手术等方法;2、使用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的技术方法;3、《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有“修眉手术”。一种是不界定为医疗美容。理由:1、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尚未列入;2、《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管理。”

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让一些人看到了“商机”,只经过批发产品的机构简单培训,就开门营业。导致了不少的爱美人士精神、身体均受到了伤害,经济上也蒙受损失。但是否应该将“纹眉纹唇”视为医疗美容呢?可纵观所有法律法规及批复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个人曾在石斌老师的课件上看到,其建议“纹眉、纹唇”处罚需要谨慎,若要推定属于,要下达监督意见书说明理由,责令停止,若不停止再进行处罚。前不久我单位就收到了一举报投诉,是一家卖化妆品店为顾客纹唇,导致感染的事件。案情介绍:

接举报后大队立即派出卫生监督员到达现场,现场检查发现有一盒“华美微雕眉艺套”,内有纹眉刀片,不明液体5支及其他纹眉物品,患者秦某某提供该店提供的补色针(圆弧针)一根,通过初步调查,德阳市区某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纹绣眉、唇”的活动,负者人肖某叙述“纹眉” 整个实施过程包括:清洁消毒、麻醉止痛、打开皮肤、置入上色、关闭皮肤、持续修复一系列。“漂唇”整个实施过程包括:清洁、消毒、镇痛、银针蘸色料点刺唇部皮肤、颜料渗入表皮层、再清洁消毒、修复液涂抹一系列。证据:现场笔录;化妆品店负者人肖某某询问笔录1份、陶某某询问笔录2份、患者询问笔录1份、二医院医生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调取证据清单;患者唇部照片12张 。处罚情况: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陶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该案件在当时认定的时候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该认定为医疗美容,理由是1、使用药物、技术(医疗)器械及手术等方法;2、使用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的技术方法;3、《医疗美容目录》中有“修眉手术”;另一方认为该认定为纹眉纹唇属诊疗活动。理由是1、卫生部《医疗美容目录》中尚未列入;2、《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管理。”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美容。而“纹眉、纹唇” 整个实施过程中有:清洁消毒、麻醉止痛、打开皮肤、置入上色等,应属诊疗行为。当时经过激烈的讨论及咨询省上相关专家,建议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给于处罚。案件里设置者和行医者不是同一人,因此我们在处罚的时候是分别给于处罚的。由此我个人认为对纹绣行业的监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我对这项监管工作的建议及思考。

一、加强培训 ,营造氛围

将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机构及一些涉及纹绣的门店等统一集中在一起,请专业老师为其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医疗、生活美容知识。发放宣传资料,签订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告知其“纹眉、纹唇”涉及使用医疗器械并刺入侵袭,具有极高的感染危险,禁止开展,责令其立即停止,告知其行为视为医疗美容范畴。

二、媒体宣传,科学普及

利用新闻媒体,电视网络,手机微信等载体,为广大群众科学普及医学、生活美容知识,告知“纹眉、纹唇”具有极高的感染危险,需要到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去做,鼓励一些涉及相关案例人员现身说法。

三、联合执法,借力发力

联合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张贴公告,对一些违法违规机构坚决严肃查处,并利用媒体通报全区,并做好“回头看”,将此项工作逐步推向常态化。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国家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卫生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又不太完善,导致我们监管困难,风险性极高,因此将“纹眉,纹唇”纳入医疗美容范畴,已成为当下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供稿: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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