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泸州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思考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2016年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全市四县三区执法监督人员开展了春秋两季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学校卫生监督抽检以及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等一系列工作,市支队学校卫生监督科的同志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区县监督大队的工作督导与调研,对做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积极的探索。

一、全市学校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981所,其中普通高校、专科学校和中专学校共6所,普通中学184所,小学277所,托幼机构509所。2016年,各区县对管辖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了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紧紧抓住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监督检查了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教学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等内容,对卫生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的排查,并充分发挥协管员的作用,联合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对乡镇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真正实现了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今年,泸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强化了沟通协调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暨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通知》,目前全市已完成了70所学校的卫生综合评价工作,其中优秀的17家,合格的48家。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监督检查和专项督导发现,虽然大多数学校重视学校卫生工作,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㈠学校卫生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档案有待规范。

㈡部分学校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不重视或重视不够,存在几下问题:一是学校医务室的设立和专职医务人员的配备不足的问题,给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留下隐患,同时也对学校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带来难度;二是学校对传染病防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学校未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未制定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生活饮用水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学校未建立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二是个别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现场不能出示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现场也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供、管水人员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相关知识掌握得不够,对供水设施的日常消毒及管理也不规范完善;三是个别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特别是有些村级学校,未对饮用水水源卫生设施进行有效防护,对饮用水也未进行规范有效的消毒处理,也没有进行过卫生学检测,这就无法确保饮用水的安全,饮用安全存在隐患。四是个别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没有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清洗消毒后的记录也不完善;五是个别使用直饮水的学校,未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直饮水机的清洗消毒记录也不完善,没有直饮水的水质监测报告。

㈣部分学校特别是乡村学校的教学设施(如课桌椅、黑板、窗户等)陈旧,个别学校的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

㈤个别学校没有很好的开展学校教学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检测工作,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工作进展缓慢。

三、工作建议

㈠健全责任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

⒈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强化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学校卫生安全至上”的思想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并设置学校卫生管理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教学环境、生活环境监测以及内设医疗机构和突发公共事件疫情上报等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确保学校卫生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㈡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

要充分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防控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各自承担的职责,各部门职责的明确和落实,为认真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充分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职责,认真做好学校卫生相关工作。

㈢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⒈建议市及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外建立卫生计生与教育联动和定期联席会的机制,实现资源互动,由教育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双重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加大对学校的监管力度,促使学校对学校卫生工作高度重视,使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⒉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度定期联合组织召开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会,对学校负责人、学校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校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⒊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和当地疾控中心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建立卫生计生监督与疾控部门间相互合作的机制,从而全面推进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工作。

㈣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的保障机制,全面认真地贯彻落实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条款,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济保障和物质保障。

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贯彻落实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第三章第十八条: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从而使学校能真正对学校卫生工作引起重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贯彻落实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从而切实解决学校配备专职医务人员的经费问题和改善学校教学设施(课桌椅、黑板等)条件问题,并促使各学校积极开展学校教学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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