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和卫生要求亦越来越高。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流动量大,是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卫生状况与群众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是反映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它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及卫生管理水平。因此做好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同年卫生部制定了实施细则又于1988年9月颁布了十一个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1991年和2011年分别对细则进行修订,从而使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从过去的一般行政管理转向法制管理从肉眼检查转向以卫生标准为尺度以监测仪器为主要评价手段的科学监测使我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了科学管理的轨道。
一、基本情况
青白江区现有6类15种公共场所共计760户,主要集中在旅店业、美容美发业等2类公共场所占监管总数的70.3%。区卫计局创新监管模式,实施“一快二好三满意”办证服务、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卫生监督抽检、美容美发专项整治、艾滋病防治专项等工作,公共场所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95.6%,健康证持证率93.2%。量化分级率100%,其中A级单位4户,B级单位92户,C级单位542户。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率100%。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近四年的执法实践,仍旧发现条例及细则难以规范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难以适应简政放权工作需要。如执法主体仍为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等均与现行制度改革相冲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审查制度尚未纳入并联审批。全区开展此项工作较少,多为建成后才申请卫生许可证;加之建筑建设方多不为经营者,经营者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时无法准确提供设计图纸,卫生篇章、通风、给水、卫生设施、建筑材料等均不能提供准确信息,为许可指导审查带来困难。
(三)卫生监管部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够。细则部分限制了对违法现象的处罚。卫生检查中发现,若不是很主要的数据超标就不能处罚,而一些相对重要的细则却没有被纳入相关法律。个别的卫生指标并不能实际反馈出被检测对象实际卫生情况。例如风速指标,条例并没有明确测试是否开窗,所以风速不能作为卫生问题的参考指标。个别指标没有考虑到环境位置等因素的限制,例如湿度问题,除非有空调的公开场所,否则南方城市一般都是不合格的。同样对湿度的规定,在南方城市很多都是没有意义的。
(四)部分违法行为处理难。如“有卫生检测报告,但卫生质量不符合标准”如何处理,这一违法事实在实施细则的罚则中作为结果型加重情节予以呈现,同时又“创设”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相关因素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罚则。这样规定的直接后果即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情形,无形中被割裂成两种:一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相关因素进行卫生检测而导致公共场所质量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二为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相关因素进行卫生检测但公共场所质量仍不符合卫生质量。对后者实施细则未予规定罚则。
(五)自由裁量操作难。细则未明确法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卫生监督员在执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判断仅能依据省级卫计部门颁布的自由裁量准则予以裁量,对“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慎之又慎。
(六)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存在争议。一是原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已废止,对由何种条件机构承担健康体检无明确规定;二是一些健康证办理未明确区分食品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因为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行业对服务员要求不一样如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服务若肝功正常经6个月观察无恶化可以从事公共场所服务而其中e抗原阳性又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服务。
(七)量化分级管理结果运用不强。目前细则仅规定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果用于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尚无规定将评级结果用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星级评定等管理工作。
(八)部门联动不够。相关单位如小区游泳场所、酒店等分属文体、房管、旅游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仅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日常监管中,卫生监督员很难通过政府部门渠道获得相关新建单位的信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九)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措施较为单一,仅能进行罚款,无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公共场所不配合卫生计生监督部门检查的行为,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后续措施规定。
(十)公共场所管理范畴需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共场所7大类28种行业。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兴行业经营性公共场所不断涌现,如证券交易厅、保龄球室、溜冰场、健身房、网吧等,而没有制定与之相应的管理法规、卫生标准,从而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法可依之感。再如有的公共场所属于一厅多用,在监督监测的卫生学评价时,应该按哪一类公共场所对待、评价的标准如何决定,无据可查。
(十一)部门交叉职责难厘清。如公共场所监管涉及化妆品管理、消毒产品管理、保健品管理、食品管理、药品管理、建筑安全、规划管理。在日常监管及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发现上述问题无法及时正确处置。
三、解决对策探讨
在条例及细则的修订中,可以研究增加以下内容的规定:
(一)加强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立法,让预防性卫生监督有法可依。建议实施顶层设计,明确将新改扩建公共场所明确纳入并联审批范畴,完善和充实各类公共场所建筑设计国家卫生标准及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形成专业法规,为预监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
(二)加强职能部门职责立法理顺关系。客观确认卫计部门在公共场所的环节管理,一是应明确卫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公共场所监督中职责、义务、责任等;二是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要主导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建立各级政府公共场所监管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公共场所监管问题。三是建立量化评级结果应用机制,可以将卫生信誉度登记A级、B级、C级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依据,如作为旅游部门宾馆等星级评定的前置条件。
(三)明确监管范畴、简政放权。一是明确公共场所概念及各类别公共场所定义,如何为音乐厅等;二是科学评估,将风险较小的场所或“五小场所”可以实施依申请备案管理,发放备案证书;三是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四是设置公共场所卫生法制宣传日,开展定期宣传。
(四)修订及完善公共场所配套文件。一是完善和修订条例、细则,适当增加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不完整法条;二是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明确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方法、内容、步骤;三是修订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设置关键检测指标,对关键检测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实施行政处罚;四是制定公共场所健康体检管理规范,规范健康体检机构条件、体检程序、健康证制作程序和卫生知识培训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成果的有效提升需要卫计部门与广大民众共同努力,完善和修订卫生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另外还需要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卫生意识以及民众的主人翁意识,通过这种管理与自我监督的共同作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将会更加顺利。
(成都市青白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