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的思考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与学生(幼儿)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某市历来重视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每年作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重中之重来抓。2016年5月1日,经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称“新办法”)开始实施,笔者结合今年发生的一起自建设施供水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转案,谈一谈对当下做好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监督的思考。

   1.案情简介

  1.1案情摘要

  2016年6月17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依法对位于本市某地的某学校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进门右侧食堂前面场地旁有一口自备水井。在食堂一侧建筑顶部有三个不锈钢水箱,有一个二氧化氯发生器。学校正常上课,该供水系统正在供水,二氧化氯发生器不能正常使用。该学校现场出示了有效《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经后续调查,该校自建设施供水用于食堂做饭、洗菜等,属于生活饮用水,另外现场发现的二氧化氯发生器为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唯一的消毒设施设备,当时因损坏未正常运行,确定了当事人自建设施供水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转的事实。

  1.2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某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员询问笔录,一系列责任主体认定资料、人员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1.3案情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主体认定正确,适用条款准确,依据《某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并自觉履行,本案结案。

  2.案例分析

  2.1违法事实的认定

  现场笔录在描述现场情况时,着重记录供水系统正在供水,消毒设施设备未运转,现场未见其他消毒设施设备等,并通过现场照片佐证,初步确定当事人涉嫌自建设施供水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转。另外在后期询问笔录中,重点询问该校自建设施供水用途,供水用于食堂做饭、洗菜等,属于生活饮用水;另外在询问笔录里面确认了消毒设施设备的唯一性,被询问人承认只有一个消毒设施设备,因损坏未运行。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该校自建设施供水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转的事实。

  2.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旧版《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该违法情形的处罚条款,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新办法”对此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能进行处罚。

    该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用于食堂做饭洗菜,符合生活饮用水定义,适用“新办法”。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毒设备应正常运转,若未正常运转,则依据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依据《某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给予了一般幅度处罚。

   3.“新办法”生效后,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的思考

   3.1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某市3300多所学校(幼儿园)大部分使用为市政管网或乡镇水厂管网供水,但依然有190家左右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和30家左右的二次供水,另外还存在90家左右的分散式供水,供水形式多样,监督检查任务重。以前,针对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方面的处罚大多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供管水人员无健康证、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但“新办法”实施后,监督和处罚情形增多,如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缺失或未正常运转、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等。这有利于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更有利规范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

  3.2重视并细化现场证据收集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供管水人员无健康证、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情形,与证照和检测报告等直接相关,证据收集相对简单。而像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缺失或未正常运转、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等违法情形,证据容易灭失,必须注意在现场笔录中有重点的细致描述,拍摄多组照片,做相应询问笔录,必要时提取物证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现场违法情况。

  3.3强化水质检测

    生活饮用水严格卫生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水质达标,因此必须强化供水单位自觉按规定开展水质自检,及时报送水质检测材料的意识。另外,继续把学校(幼儿园)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现制现售水监督检查及水质抽检作为每年学校卫生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对存在隐患的学校(幼儿园)进行水质抽检,水质不达标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3.4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培训

    对符合“供水单位”定义的学校(幼儿园)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培训。特别是“新办法”对日常卫生管理和日常水质监测要求提高,应该加强相应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供水单位的意识,使其更加重视日常管理和水质检测。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现场指导和执法知识储备和办案技巧。

  3.5加大处罚力度,加强通报

   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和行政处罚力度,将存在问题单位及处罚情况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视,推动问题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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