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现状及思考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水是生命之源,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水。生活饮用水作为学校卫生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障师生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当前学校卫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就我区学校生活饮用水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初步探讨。

一、基本供水类型:

我区学校(包括村小校点)共有以下几种供水方式1、自备水,2、二次供水,3、自来水,4、分散式供水,5、分质供水,6、桶装饮用水。

二、各供水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备水:自备水设施条件十分简陋陈旧,水质处理工艺也十分简易;2、二次供水:主要存在于学校住宿楼,二次供水设施十分简陋,校方称只用于冲洗厕所,不用于饮用,但据调查此二次供水也是作为住校生的洗漱用水,3、自来水:学校内部设施问题,导致自来水不达标,4、分散式供水(井水):地处偏远的乡村学校,挖井取水,水质处理工艺简单或未经消毒处理,5、分质供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镇学校选择这种分质供水,但是学校没有索取相应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均未在开学前先进行清洗消毒并抽检,都是于开学后才联系相应公司进行清洗管道,并且大部分无分质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6、桶装饮用水,所有学校都未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且桶装水都存放于教室内,无专人看管,存在安全隐患。

三、抽检情况

今年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区的学校生活饮用水开展了水质卫生抽检工作,共抽检26个学校(校点),经检测共有10所学校(包含村小)的饮用水抽检不合格。

四、处理情况

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条第二款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我大队对水质抽检不合格的学校给予了警告,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将处理情况上报了区卫计局。

五、 卫生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目前,与学校卫生相关的法规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但是该法规涉及的范围较窄,且颁布的时间距今已有20余年,已完全满足不了目前的学校卫生工作的需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赋予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很清晰,但行政处罚与职责不配套,处罚力度轻,并且沒有多带带的罚款职权,也就是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权,在执法活动中经常出现违法行为难以纠正、执行难的尴尬局面,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更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2、基层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难度大。由于受监管职能调整的影响,基层卫生监督队伍人力严重不足,目前我大队在编人员10人,缺编1人,队里在编人员仅7人车改后,大队车辆收归区卫计局统一管理。大队仅有的7人,肩负着全区47万人口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

3、与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和沟通机制。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权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工作执行在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难以解决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造成沟通不及时、不畅通。

六、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学校卫生监督有法可依

2、加强与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和人员编制支持。增强卫生监督力量,稳定卫生监督队伍,才能确保学校卫生工作的开展

3、充分调动卫生协管的力量,弥补基层区县卫生监督力量的不足。

4、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学校卫生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通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存在问题的学校的督促整改和经费投入,以消除卫生监督无法解决的学校卫生安全隐患。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