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法〔2011〕8号)相关文件精神,2016年我区首次成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诈骗罪”案件一例,并同时抄送旌阳区检察院。
一、基本情况
二 、工作方法
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我大队是初次接触,在准备案件移送材料前,我们查阅并组织学习了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移送材料(案件移交材料目录):1、旌阳区卫计局对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报告;2、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对乡村医生万某某
三、工作经验
(一)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职尽责,对该村站超范围及该乡村医生万某某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卫生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掌握的万某某涉嫌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线索,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万某某开具虚假处方、串换药品的行为,预计涉案金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故依法向司法部门移送。
(二)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时,我们事先联系旌阳区公安局相关部门,就案件移交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在熟悉对方工作要求和工作难点的基础上,及时弥补移送案件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争取做到将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与刑事案件相衔接,确保执法安全。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衔接具有监督责任和权力,在接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文书后,我们主动联系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就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案件移送后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仍然需要完成行政处罚等司法问题进行咨询和沟通,同时将行政处罚案卷录入四川省行政权利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平台,涉案信息录入《四川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请区检察院相关同志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存在的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在工作衔接方面经验尚不足,正处于摸索阶段。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有多种形式,此案是在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后移送的。案件在什么情形下符合什么条件必须移送,法律只是给了一个框框,在实践中有时会难以把握。因此,只有结合实际,讲究方法策略,灵活运用各种形式和途径,注重改进沟通协调方式,才能更好做好案件衔接工作。而在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对符合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地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能姑息迁就,知法犯法,袒护包庇、一罚了之,让其逍遥法外,而是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制裁,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磨练,争取履职尽责,不出差错。
五、工作建议
(一)做好培训工作,牢固树立 “有案必移、有案必送”的意识。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不仅要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切实掌握行政犯罪案件司法追诉标准和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熟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程序规定,学习借鉴司法机关侦查取证相关要求。近年来,“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出台的频率和密度不断增大,为此,我大队先后组织执法人员重点学习了《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逐步提高了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了“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就是犯罪”的意识。通过深入学习,不仅统一和深化了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紧迫感,也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
(二)整合资源,联合办案,提高案件移送效率。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前期取证困难,违法事实又明显涉及刑事犯罪的疑难案件,除了对自己职权范围内履职尽责,也要积极主动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及时采取对嫌疑人的控制措施,改变行政机关移送涉嫌人实际无法完成的事实。对已经移送的重大案件,积极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搞好案件查处,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实施联合办案,一方面可以依靠公安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有效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熟悉医疗市场情况的优势,使得侦查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深入开展;第三方面可以保障有力,集两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全力保障案件查处的需要。
(供稿: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