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直接送达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文书直接交给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收受的人。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时,行政机关送达人员将行政执法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或法定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的住所的送达方式。“法定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包括: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为的具体负责收件的人,委托代理人。在进行留置送达时,行政机关的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如果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确有困难的,委托同系统的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具体操作方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函寄给代为送达的行政机关。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指卫生行政机关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行政执法文书邮寄给受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一般应采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交寄后数日再行查询,查询单上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基于受送达人的某些特殊情况而将行政执法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适用转交送达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的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二是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三是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或单位在收到行政执法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送达方法均不易送达时,将行政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的方式在被处罚人住所或办公场所门前张贴公告、在被处罚人经营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道公告的内容,只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