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置建议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陈平

 

医疗废物是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和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被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入1号危险废物,这些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就可能会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目前我市有医疗机构8720个,其中医院10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41个,乡镇卫生院450个,中心卫生院68个,村卫生室6798个,诊所1231个,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预计在6吨以上。目前在我市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1家,日处置能力均为5吨。据统计,全市已经有420个医疗机构与南充洁源环保公司签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包含了所有医院和部分乡镇卫生院诊所,除去村卫生室,集中收集处置覆盖率为22%每天处理的医疗废物总量约为4.5吨,而其余的1.5吨医疗废物主要产生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其去向不明。

由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比较分散,数量众多,产生的医疗废物少,,而处置费收费标准太低,收集成本较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愿意收集,给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带来风险和隐患。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落实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置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负总责,并确定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落实相关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和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和转运、处置单位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散失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工作

县(市、区)要指定专门单位或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废物转运工作,每个县(市、区)至少购买1台转运车辆,配备1000个医疗废物周转箱,购买和运行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条件的民营医院作为医疗废物集中接收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用周转箱密闭运输到就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再由转运车运输到接收点,最后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受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处置费。

医疗废物转运单位按照每车配备2名身体健康并至少有一人具有驾驶资格的临时聘用人员,负责辖区内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临聘人员工资以收取费用的60%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纳入预算。

三、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补偿机制

医疗废物是在为病人进行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产生的,理应由病人承担,但是目前我市对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每床每天2元收取,对病人没有收取该费用,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一旦收取又将面临物价部门处罚;而诊所按照每月50元收取,远低于收集处置成本,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对病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合理制定诊所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必要时给予财政补贴或者规定在医保费用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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