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2016年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成效分析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姚仕平
为扎实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县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63号)、《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办发〔2015〕328号)等文件精神,防止疾病传播,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2016年至今,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现将2016年全市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成效分析如下。
一、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一)思想认识提高,责任落实到位。
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着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意识和防控能力为工作重点,重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加强督导,查找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确保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市支队支队长负总责、业务副支队长亲自抓,监督执法三科具体承担市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直接责任、督导县(区)大队规范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监管工作责任制,严格问责:如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院内运输、暂时贮存等环节工作,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责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要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
(三)切实履职尽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结合《四川省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5〕348号),按照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文件要求,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开展了全面的监督检查,有序建立了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日常监管等工作挂钩机制。
2016年,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及轻微违法行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计生监督意见书100余份.次,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市支队查办3例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件,罚款18000元人民币。全市2016年查办医疗废物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32件,罚款40000元人民币。
(四)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的过程中,加强了同公安、环保等部门之间的协作,要求对发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市支队在今年1月、7月查办的两例群众投诉举报涉医疗废物管理案件中,及时与市级公安、环保部门沟通,依法依规、及时办结,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
(一)内江市医疗废物过渡性集中处置单位-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情况
根据《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江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内发改收费【2012】733号)文件精神,2013年至今,我市许多医疗卫生机构与文件所指的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签定了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协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集中处置。
“内发改收费【2012】733号”文件指定的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泸州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楼房村二社,占地面积10余亩,总投资2000余万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业务原来覆盖四川省的泸州、自贡、宜宾、南充、资阳、雅安及贵州省的赤水,目前(2016年11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业务仅有泸州、内江两地。据了解,该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年设计1800吨(+20﹪),最大处置能力2160吨。
2013年初始,泸州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按照内发改收费【2012】733号文件,与我市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协商签定了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根据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实际暂存的医疗废物多少,该公司实际每月1-2次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清运处置医疗废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情况
统计截止日期(2016年9月),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如下:
1.签定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协议模式。
根据内发改收费【2012】733号)文件精神,我市大部份医疗卫生机构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签定了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协议,两种模式对医疗废物实施集中处置:
(1)市直16家、东兴区179家、市中区105家、经开区64家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自行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签定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协议。
(2)资中县、威远县、隆昌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按照“两集中”的模式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各县(区)集中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代集中处置协议】。
2. 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情况
统计截止日期(2016年9月30日),全市现有在册医疗卫生机构4180家,其中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3313家,不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867家。
全市产生医疗废物的3313家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签定了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协议的有1531家;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代集中处置协议的1667家。合计以上两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3198家,集中处置率达96.5%。
全市不产生医疗废物的867家医疗卫生机构:纯中医医疗机构222家、歇业的村卫生室和诊所272家、不开展输液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237家、其他情况(如只开展公卫的村卫生室等)136家。
另外,资中县率先(2013年)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纳入卫计委工作目标任务,由县卫计局牵头要求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达到100%的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直接签定了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协议(不含不产生医疗废物和暂歇业的医疗机构)。
2016年1-9月,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上交医疗废物总重量为1016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习教育重视不够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从事医疗废物工作及管理的人员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不到位、个人健康档案建立不完善、个人必要的防护用品配置及更新、使用不到位。
(二)内部管理工作欠规范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登记内容不全、收集未分类、贮存医废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无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或未按要求使用专用医疗废物包装袋;部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置不规范(如:房间面积小、管理制度未上墙、无洗手设施、无计量设施等),贮存医废的时间超过2天现象较多。
(三)委托集中处置存隐患
1.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项目不完整;运送医疗废物的工具及设施未进行消毒;医疗废物转运不及时(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未能做到48小时内清运各签约单位的医疗废物,致使暂存时间过长,资中、威远、隆昌3县的大部份乡镇卫生院1周才能清运一次)。
2. 前面提到: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年设计1800吨(+20﹪),最大处置能力2160吨。从发展来看,要规范、完全集中处置泸州市、内江市两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超负荷运转,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资料收集报送不及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迄今为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未报告过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检测、评价结果资料。12年至今,每年能够达到一次县级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市级部门,因此市级部门动态掌握全市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较难。
(五)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物品的处理方式多样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明确:“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签订协议内容中明确: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因此,有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按生活垃圾处置、部分单位集中后交给有资质的废品回收公司、有的集中后按医疗废物交由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使用后未污染的玻璃(或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处理方式和去向不统一,分类统计把握尺度不一。
四、两点分析说明
(一)集中处置医废重量不一致
2016年1-9月,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工作总结报告的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量为1016吨,与实际产生的并转运的“三联单”的重量数据897吨不符。实际情况是:1016吨为泸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接收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过磅重量;897吨为全内江市1至10月转运联单的实际重量。原因在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不仅承担内江的业务,还承担泸州的业务,而且医疗废物中水份的流失在10﹪左右,故造成交接重量大于实际过磅重量。
(二)委托集中处置医废的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数据的变化
统计截止日期,内江市有1531家医疗卫生机构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直接签订了书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因不断有个体诊所,特别是东兴区内的个体诊所直接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取得联系并签订合同,造成了签约单位数不断增加。同时,有部分县(区)的1667家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虽未与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直接签订书面处置协议,但其产生医疗废物是直接交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暂存后交泸州公司集中处置,应视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签约单位。
五、对策与建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县(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依法管理意识。
市、县(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小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加强培训教育,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惩处不法行为。
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63号)、《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办发〔2015〕328号)等文件精神,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隐患,给予指导并督促整改;统筹协调解决一次性输液瓶等的处置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探索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震慑不法分子。
(三)规范医疗废物过渡性集中处置单位工作,推进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步伐。
1.加强与我市现在医疗废物过渡性集中处置单位--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沟通,要求该公司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增添实施设备,加强人员力量,在协议框架内,按时清运、处置医疗废物,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应不超过2天,并按时上报相关数据备查。
2.“内发改收费【2012】733号文件”核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过高,几乎相当于原来的两倍、有的甚至达三倍,经费负担沉重。个别县(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比原来减少情况的出现,地方偏远是一部分原因,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收费价格过高。对此,建议内江市发改委、内江市卫生局在重新制定收费标准时酌情考虑。
3. 按照《研究加快推进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内府阅【2013】118号)、《四川省环保厅 省发改委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整体竣工验收情况专项督察的通知》(川环发〔2016〕99号)等文件要求,提请我市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步伐,确保我市医疗废物的规范化集中处置。
(四)加强部门协作,整体推进医废监管水平。
医疗废物管理涉及环保、卫生、环卫(城管)、公安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等多部门,各成员单位应主动与其他部门联系,做到信息共享,规范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