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两法衔接”的含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的来源  2000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2001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20112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8号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的依据  主要涉及以下八个解释、规定或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关于在整规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6]2号)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

     目前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

    现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虽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无法涉及刑事司法领域,没有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后者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乏规定。因此,要构建“两法”衔接机制,仅有行政规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提高立法位阶,将其纳入法治体系内来考虑。

    (二)多种原因造成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

    当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主义或部门利益出发,对某些刑事案件作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行政罚款消化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渠道不畅,在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各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相互沟通的渠道,而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也给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造成困难。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

    在过去的“两法衔接“工作中, “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而且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率较低,许多案件往往移后未立案,立案后侦查终结进人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比例较低,检察机关知情渠道不畅,难于监督。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行政执法的相对封闭性,公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是否有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未移交无从得知,从而无法真正介入监督。即使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了部分案件线索,也往往因案发时取证不及时、证据未固定或灭失等原因,造成无法立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出于办案警力不足等因素考虑,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要求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已作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律不予立案查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就如何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信息共享。一是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简要案情等。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最直接有效的做法是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 信息共享平台,可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一个市甚至全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共享。该平台的全面应用将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排查、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是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应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三)重视综合治理。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全方位打击涉嫌犯罪案件,就必须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把案件的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管理范围,采取奖惩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卫生计生执法实践中涉及“两法衔接”“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近年来在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并取缔了大量非法游医摊点和非法行医黑窝点,但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其中不乏非法行医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涉及到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为此,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实践工作中最常见的涉及行政处罚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情形以非法行医案件最为常见,卫生计生执法人员需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尽力避免在高调“打非”中把自身给打进了“笼子”。为减少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我们需要充分认识涉及“非法行医罪”的情形,精确掌握在何种情形下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论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接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59起施行)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同时,作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相应工作。一是成立由机构负责人负总责的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系统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扎实推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工作,及时移送刑事案件,杜绝以罚代刑的错误执法方式。二是学习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理论,执法人员自觉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和正确认识两法衔接工作。三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以涉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领域犯罪的立案标准,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界限,切实提高移送刑事案件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为主。四是稽查部门(人员)按照分工职责具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或初审工作。不按规定报告犯罪线索或提出涉罪案件移送意见的,实行全案否决制。 五是稽查部门(人员)在案件核审中发现违法行为涉罪后,应迅速提请分管领导组织案件合议,讨论决定是否移送。案件合议由机构负责人或分管副负责人及相关中层和办案人员组成,讨论案件实行票决制,讨论记录由合议人员签名并按规定存档备查。重大疑难案件应邀请法检系统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律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六是案件合议讨论决定移送的涉罪案件应及时报请主管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移送案件实行全案移送,将涉案财物、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其他证据、案件调查报告等一并送交司法机关。做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七是应当设置专(兼)职两法衔接联络员,建立并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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