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城乡集中式供水

卫生监督管理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谢 毅

生活饮用水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生产供水行为,对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我市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加大对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全市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生活饮用水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

(二)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

(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四)参加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基本情况

内江市辖三县三区,111个乡镇、10个街道办事处,人口430万。全市辖区内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共有129家,其中有城市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7家、城市其他水厂0家,有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18家、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104家。城市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合格率为100%,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率为100%;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合格率77.78%,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合格率仅为47.72%,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率不足65。我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源水大多数是地面水(江河水、水库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主要是地下水(井水)。以上供水单位均纳入有效卫生监督范围。

三、目前现状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我市大部分的乡镇供水站都是乡镇政府向水利部门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修建的饮水工程项目,新、改、扩建的供水站,我们卫生监督机构无法提前介入,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不能进行预防性审查验收,存在严重的建、管脱节问题。而工程项目投入经营后,乡镇政府移交当地社区或承包给私人业主经营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导致后期的监督管理工作滞后,卫生许可、制水工艺、卫生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二)管理落实不到位。乡镇集中式供水是公益性事业,政府和水利部门只负责了前期工程项目建设,而后期的经营,主要依靠管理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经济效益不明显,有的还处于亏本经营状态,饮用水设备损坏后不能正常维修,导致水处理工艺、流程不规范,水质不达标或超标时有发生,后果令人担忧。

(三)卫生许可持证率低。一是部分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的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欠缺,虽多次培训,效果不明显,导致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二是部分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能严格按照水质处理规范进行操作,水质屡次超标或水质未经检测等原因。三是水源水未得到应有的保护,未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显著的防护标示。四是生产工艺简单、设施设备等达不到规范要求。五是供管水人员(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六是未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供管水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预防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七是个别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认为检测费用高,办证程序复杂,不愿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八、少数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能按照规定定期提供疾控部门的水质检测报告书,等等。以上多多种原因导致饮用水卫生许可持证率偏低。

(四)设施不完善设备老化。有的乡镇供水单位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陈旧老化,不能正常运行。乡镇集中供水站在修建时未建立检验室和配备检验人员,常规检测项目未能开展,不能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加药净化、消毒仅凭经验,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五)管理者安全意识不强。乡镇小型供水站建立过多,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文化水平很低,待遇也很低,缺少饮用水质量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导致在工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六)档案资料管理不完善。乡镇供水站的卫生管理档案不完善,有的不能出示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预防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有的不能出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清洗、消毒记录等,无管网分布图。

(七)水源取水点结构不合理。部分城市和乡镇集中式供水站在取水点上游1000及下游100米范围内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畜禽养殖等废水排入的情况,未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显著的防护标示,易造成水源水的污染。

四、监督情况

根据赋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开展水质快速检测工作。

为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督促各供水单位经营业主规范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全市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二是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落实工作措施。三是强化日常监督,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消毒剂、水处理剂、水质消毒处理、供水设施设备及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内容的监督检查。四是注重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人员和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供水单位负责人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特别是对新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宣贯。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分别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或立案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截止10月底,共警告12家、处罚9家,处罚金额14100元。

五、难点分析

(一)政府重视不够,管理体制不健全。多数乡镇供水单位都是乡镇政府争取专项资金修建的,投入经营后,乡镇政府移交当地社区居委会、农业服务中心代管或承包给私人业主经营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造成监督工作很难开展。

(二)预防性卫生审查不落实。乡镇在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请,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投入建设,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和参加竣工验收(包括水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导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基本都不符合卫生要求。事后要求改造则涉及资金无法落实,不改造又达不到水质处理要求,给卫生监管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

(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不畅,规范要求不一致,给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造成很大难度。

(四)生活饮用水工程系公益事业、民生工程,部分经营者以此不配合或拒绝卫生监督监测,导致在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供水、供应的水质不稳定,时有超标等现象。执法难度很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处罚难度大,效果不明显。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多数乡镇供水厂由乡镇政府移交当地社区代管或承包给私人业主经营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二是对多次水质超标的单位,经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后,问题仍然存在,水质超标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三是部分水源水存在微量元素超标,卫生监督或协管人员监督起来难度很大。

(六)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由于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及城市居民区二次供水点多、线长、面广,加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和交通工具的滞后,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六、建议对策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和法治宣传日活动,加大对饮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二是结合日常供水卫生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通过举办供水单位负责人和制管水人员培训班的形式,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其自身管理水平。

(二)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情况,引起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在对该地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括承担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和支持监管的责任;建立完善产权归属明晰、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保证饮水安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测工作,严防水源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认真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建立长效机制,做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安全工作的长效监管。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水务、环保、住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府牵头、水务主抓、部门参与、全程监督、严把质量”的工作思路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模式,落实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效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全市通报。同时从严从重进行立案处理,全面强化监督执法效果,确保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201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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