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现状及思考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游泳夏季广大群众十分喜爱的体育活动之一,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游泳池水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大邑县卫计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的游泳场所进行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并于2016年7月1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游泳场所进行了游泳池水水质检测。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游泳场所在卫生管理上存在的普遍不足,现将大邑县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现状及思考探讨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县辖区内现有人工游泳场所9家,按照游泳场所类别可分为:室内游泳场所1家、露天游泳场所8家。

  二、监督检查情况

  (一)我大队于2016年4月—6月游泳场所开放前,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讲解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同时对辖区内游泳场所开放日期、许可情况等进行梳理,查阅往年监督档案,制定监督计划。

  (二)随着游泳场所的相继开放,我大队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监督保障。对开展经营的游泳池单位进行了全面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卫生制度及档案建立情况;禁烟标识设立情况;相关消毒药品的采购索证;消毒效果自检情况;公示栏建立及每日更新的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三)在日常监督中,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游泳场所卫生许可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辖区内游泳场所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根据量化评分确定量化等级,客观公正反映其卫生状况。经过量化评级,辖区内分为2家A级,2家B级,5家C级。量化评级结果已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按照《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9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夏季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需要,2016年7月1日,我大队委托四川鑫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204-2013)对我县辖区内全部游泳场所开展抽样检测,共抽检浑浊度、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等项目。通过抽样检测,截止目前开放的9家游泳场所以上指标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评价标准。抽检情况已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五)根据监督需要,我大队在对辖区内游泳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同时,携带现场水质快检设备,对游泳池水浊度、余氯、PH值等指标进行现场快速分析检测。并以此为参考对游泳场所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各游泳场所必须做好消毒工作,加强消毒效果自检。

   三、存在问题

  (一)卫生管理意识不强,制度落实不到位。为了节约成本,多数游泳场所经营者卫生意识淡薄,卫生制度不健全。部分游泳场所没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没有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就上岗,游泳场所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部到位,没有建立卫生档案。

  (二)卫生管理混乱。部分游泳场所存在强制淋浴和浸脚设施没有正常使用,每次开场前检测浸脚消毒池和游泳池水的余氯、PH值、水温等信息没有及时公示,日常消毒工作记录不完善,自检记录不完善,消毒药品索证不完善等问题。

  (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卫生意识不高,卫生管理能力不强,在日常投放消毒药品,消毒效果自检等工作不够专业。

  (四)场所设施不齐备。由于部分游泳场所属于居民小区内部活动场所,受场地和环境影响,部分设施和布局不合理。部分游泳场所更衣室、淋浴室空间狭小通风不利,淋浴喷头和公共厕所数量过少,无法满足顾客需求。部分游泳场所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老旧,不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五)监督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我县辖区内游泳场所大多数属于露天游泳池,开放受季节和天气影响较大。一年当中只在夏季短短几个月内开放,而且游泳场所往往开放时间不固定,对日常监督有一定影响。

  四、方法探讨

   (一)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卫生安全意识。可以通过进学校进小区的方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卫生安全意识,加深对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认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倒逼游泳场所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卫生管理。

  (二)强化培训,提升游泳场所经营者卫生管理能力。通过对游泳场所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通过对经营者卫生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卫生管理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卫生安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采用日常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同时可以将监督信息在媒体进行公示,提高社会关注度,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视程度,达到加强卫生管理的目的。加强与体育等相关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多部门共同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大邑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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