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不合格原因分析及对策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卫生执法支队  张晓明

 

近年来,我市水利部门投入大量资金对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进行新建和改造,使我市农村生活饮用水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仍有部分不合格,根据我支队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综合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水源原因: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主要以地表水为主,其中主要是江河水、水库水,限于地理条件,相当部分是以小河水、中小水库水、小溪水为水源,这些水源受季节影响,水量变化较大,自净能力差,加上水源周边情况复杂,水源保护力度不够,易受污染,造成水源水水质变化大,直接影响到水质处理效果。

   二、制供水设施原因:

   1、制供水设施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市仍有少部分乡镇水厂采用早期人畜共饮水工程设施制供水,这些水厂基本上只有一个简易的平流池作简单的沉淀,不具备完整的制水工艺设施,出厂水基本不能达到水质指标要求。

   2、制供水设施完善,但不能正常运转:

   ⑴、混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主要是部分乡镇水厂为节约成本,少加或不加混凝剂,特别是在枯水期,水源水本身浊度较低时易出现。由于缺乏了混凝、沉淀过程,使得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和微生物不能有效的去除。

⑵、沉淀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主要是沉淀用的斜板(管)长时间未清洗,造成沉淀效果减弱,不能有效沉淀矾花,影响出厂水质。

⑶、过滤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目前我市乡镇水厂经改造或新建的水厂,其本都是采用重力式无阀滤池,不能正常运转的原因一是滤料长期未更换,造成过滤效果减弱;二是过滤池滤料层损坏破损或喇叭口破损,造成过滤池失去过滤功能,使沉淀池的水直接流入到清水池,影响出厂水水质。

⑷、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一是水厂为节约成本不加或少加消毒剂;二是人工加消毒剂随意性太强,主要表现在加入速度过慢造成消毒剂浓度不够或加入过快造成每天制水时前段浓度过高而后段由于消毒剂已加完浓度过低,未达到最佳消毒效果;三是加消毒剂的环节不正确,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不正确加消毒剂的环节有混凝池源水进水口、沉淀池出水口、过滤池入水口、清水池中间或出水口等,直接影响消毒效果。四是有相当部份水厂在新建厂时装备的二氧化氯发生器使用一定时间后易损坏,未及时更换设备或采用其它消毒剂。

⑸、清水池不能正常运转:一是少部分水厂清水池设计不合理,存在有死水存留的情况和消毒时间不够;二是多数清水池的观察、清洗孔设计不合理或未加盖,污水、杂物和小动物易进入清水池造成出厂水污染;三是普遍存在通风孔的管径过小、过短、开口方向错误、无纱网等,造成灰尘、雨水和小动物进入清水池污染出厂水和清水池不通气、水池温度过高,造成清水池内微生物滋生,污染水体。

⑹、供水环节不能正常运转:一是供水管道采购中可能出现不符合涉水产品要求的材料,二是供水距离过长,三是供水管道破损,四是存在供水盲端。以上因素均可造成合格的出厂水二次污染。

⑺、各环节制水设施未及时清洗,造成淤泥沉集、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生长,影响水处理效果。

⑻、制供水量超过设计能力:由于我市各乡镇近年来发展较快,人口增加,使用水量增加过快,造成一些乡镇水厂原有的设计日最大制水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直接影响制供水效果。

三、周边环境因素:水厂周边存在污染源,部分水厂厂区过小,制水设施与外界安全距离过近,易受周边环境影响,污染水质。个别水厂内存在职工住宿楼或卫生间设置距离过近。

四、管理因素:

⑴、我市乡镇水厂多数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但日常管理有水务部门管理、乡政府管理和承包给个人管理等方式,由于责、权、利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管理混乱,许多监督意见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⑵、制水人员业务水平差,很多制管水人员文化水平低,对制管水业务不熟悉,使制水各环节工作不到位或缺位,直接影响制水效果。

⑶、制供水设施、设备、管道、混凝剂、消毒剂等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未索证、索票现象,甚至出现购买错误现象,影响制供水效果并可造成二次水质污染。

⑷、水质自检能力低下或缺失:绝大多数乡镇水厂无自检设备或有自检设备却无人会操作,使水厂不能及时掌握水质情况和水处理效果,以指导调整制水过程。

⑸、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抽检报告未能及时送达水厂并及时查找原因,以改进制供水,提高水质合格率。

 为落实市政府改善农村饮用水水质“一点一策”方针,加强卫生部门对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指导作用,对以上可能造成水质不合格的原因,逐水厂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限期进行整改,针对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做到资金有保证、整改有方案、结果有核查,使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以达到完善设施和管理,提高水质合格率,保障饮用安全的目标。

1、水源水问题:有条件改用更好水源的,应改用更好水源,无条件改用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2、制供水设施不完善:按完整的制供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新建或改造。

3、制供水能力超负荷运转的,应进行扩建或改建,以适应用水量的增加。

4、加强对制管水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制、供水过程讲科学、按要求、符合程序:

⑴、混凝设施应坚持使用混凝剂,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在枯水期浊度较低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黄泥浆等方法,以帮助形成矾花,去除水中有机物、无机物、细菌等有毒有害物质。

⑵、沉淀设施,应及时对沉淀材料进行冲洗排污,保证沉淀效果。

⑶、重力式无阀滤池应定期进行维修,更换过滤材料,以保证过滤效果。

⑷、消毒设施应坚持投放消毒剂,投放环节不合理的应及时更改。消毒设备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改用其它消毒剂。

⑸、清水池如存在死水状况的应立即更改内部隔墙,消毒时间不够的应增加隔墙或扩容。对观察、清洗孔、通风孔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防止二次污染。

⑹、供水设施,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检查,消除供水盲端或经常性对盲端进行排放,发现有破漏的应及时维修。因供水管道过长造成末梢水微生物指标不达标的,应考虑增加二次供水和投加消毒剂设施。

⑺、加强对制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混凝池、沉淀池、过滤池、清水池等都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清洗消毒以减少有机物、微生物的生长,提高制水效果。

⑻、周边环境的影响,应保证制水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清除厂区内的污染源。

5、水厂责、权、利不清的,应及时理清,保证水厂日常管理落到实处,相关部门的监督整改意见能有部门有人负责落实。

6、在混凝剂、消毒剂、管道设施等的采购过程中,坚持索证索票制度,使每一批货物都有涉水产品批件和合格证,都能追踪溯源。

7、各水厂建立和完善水质自检设施和机构,培养专人进行水质自检,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以指导制水过程。

8、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抽检,并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管理相对人。水厂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水质报告特别是不合格报告通告水厂,出现不合格报告时,卫生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与水厂管理部门、水厂应及时沟通,共同查找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整改后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查以验证整改效果。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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