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为掌握本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现况,为市、县(区)政府部门规划、提升和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建设提供决策依据,2015年8-10月市支队组织县(区)监督机构开展了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从农村集中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覆盖人口、水源类型和防护、水处理设施、水质消毒、水质监测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监督共检查百吨以上乡镇集中供水厂41户,供水覆盖人口约19.408万人;了解百吨以下供水站点809户。其中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供水厂9户、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的乡镇集中供水厂32户。日供水千吨和百吨以上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乡镇集中供水厂20户,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集中供水厂21户,百吨以下供水点809个均未取得卫生许可。
二、监督检查情况
(一)卫生许可情况
本次调查的20户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均为日供水在千吨和百吨以上的集中供水厂。这些水厂基本具备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即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常规水处理程序,有的水厂或为沉淀、过滤、消毒的水处理程序;一般采用的絮凝剂为聚合氯化铝,多为机械投加;消毒方式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有的为二氧化氯投加设备;具备一定水质自检能力;均由辖区疾控中心每年对水质进行常规指标检测。
(二)水源类型防护及供水能力
41户百吨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有21户水源为山泉水(占51.22%),另外﹥
设计日供水能力大于实际供水能力的有33户(占80.49%),设计供水小于实际供水即超负荷供水的有3户(7.32%)。
(三)水质净化及消毒
41户百吨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中,采用常规处理的29(占70.73%)户,仅采用沉淀或过滤的而未消毒的9户(21.95%),仅采用消毒的3(7.32%)户;有30户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占73.17%),2户为氯化消毒;22户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机械投加,10户为人工投放消毒产品。
一般采用的絮凝剂为聚合氯化铝,消毒产品为二氧化氯A、B剂。现场检查产品外包装均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但有的水厂使用的絮凝剂现场查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水质监测情况
41户百吨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中有40户每年由辖区疾控中心开展常规指标水质监测,监测指标为33-36项,监测频次多数达到每年2次(枯水期、丰水期),有的单位仅为每年1次。但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供水厂均未开展过水质全分析。
41户百吨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水质自检情况:14户(占34.15%)供水单位开展水质自检,但均不能达到7项指标,多数仅开展浑浊度、消毒剂余量、PH这几项自检指标。有27户(65.85%)未开展水质自检。
(五)自身管理情况
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及办理了卫生许可的百吨以上水厂自身卫生管理比较规范,制定有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有33户百吨以上水厂配备有兼职供管水人员并办理健康证明。但仍存在对涉水产品依法监管不知晓,采购涉水产品未索取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存放不符合卫生要求;存在卫生档案不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未建立,水质监测资料未归档,资料分散凌乱情况。尚有部分未取得卫生许可的百吨以上供水单位基本未形成自身卫生管理制度。
(六)无证供水单位的水质监测情况
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供水厂有21户,这部分水厂的主要问题:(1)仁和区8户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的原因是基本不具备水质自检设备和检验人员;(2)米易县5户未取得卫生许可水厂,存在问题是水质处理设施不健全,有的仅自然沉淀,有的仅过滤;(3)盐边县本次调查有8户未取得卫生许可水厂,主要问题是水源无卫生防护和标识,水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供水。
在县(区)疾控中心或供水单位收集了2015年百吨以上无证供水单位的丰水期出厂水水质监测报告,统计水质监测结果:在18户开展出厂水水质常规指标监测的水厂仅有1户监测指标全部合格(合格率5.56%),15户(83.33%)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有3户浑浊度不合格,氨氮和化学指标不合格均为1户,仁和区有1户水厂有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浑浊度、铝、铁共6项指标不合格。
(七)供水站点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通过收集县(区)水务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资料,了解809个供水点的基本概况。其供水量均小于100吨,供水人口少,其水源多为井水、山泉水或溪水,多数水源无卫生防护和警示标识,未经任何水处理,一般是经自然沉淀后供水。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卫生许可:村镇集中供水的管护主体一般是县政府或供水工程所有者,水厂建设阶段卫生部门多不知情,没有参与预防性卫生审查,因此存在部分水厂常规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或缺乏检验设备及具备一定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使乡镇水厂不能开展水质自检项目;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要求不能予以卫生许可,致使村镇集中供水存在无卫生许可供水现象。
(二)水源防护和水处理:取得卫生许可的水厂基本具备常规水处理设施,并进行水源卫生防护。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水厂和供水点,有的只经自然沉淀即供水,要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投入,建立相对规范的中小型水厂。目前有的供水厂或供水点管理不规范,采用人工投加消毒产品,在投加量上不能科学把握,致使末梢水有氯味,村民不接受水质消毒。
(三)水质监测:(1)百吨以上供水单位有27户未开展水质自检,而开展自检的14户单位包括千吨以上水厂,其自检项目均不全,主要是检测设备配备不到位、卫生检验人员未配备;(2)百吨以上供水单位每年基本开展了常规指标卫生监测,但有12户的监测项目少于常规指标,主要原因是各水厂委托县(区)疾控中心进行水质检测,县(区)疾控中心的检测能力不同,监测项目也不相同,但均未开展106项水质全分析。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本次农村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本着“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对今后加强本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依法开展监督。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对村镇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定期卫生监督。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农村水质卫生问题及时上报市、县(区)政府,为各级政府的农村改水提供科学、可行性建议,并加强与水务、环保等部门的情况通达。
(二)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千吨以上集中供水厂的卫生监督,辖区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这类供水单位卫生培训,结合供水单位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其自身卫生管理;责令配备齐全的设施设备和相应人员,完善自检制度和项目,严防水污染事件发生,提供卫生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三)加强情况通达。《条例》规定的村镇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务局,卫生监督应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通达。建议水务局应加强日供水百吨以上水厂的建设,要求基本具备常规水处理程序。切实落实《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加强村镇供水水质监测,并定期发布村镇集中供水水质情况,指导水厂开展水质自检,确定安全优化的自检指标。
对原水水质较好的深井水或其他类型水源,请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各水厂具体水源情况有的放矢的加强水处理技术指导,确定科学、有效的水处理程序,保证水处理达到较理想效果。要求日供水百吨以下的供水点,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供管水人员,做好水源防护,定期开展委托水质监测,及时发现水质不安全隐患。
(四)加强水质监测。建议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中心以及疾控中心应加强水质监测,为本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提供安全保障。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王瑞杰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