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二次供水现状与卫生监督建议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威远县二次供水现状与卫生监督建议

                                                            威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李孝仲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高楼拔地而起。城市发展的同时,也给市政设施带来了压力(比如供水),以前的供水设施设备已经不能适应或者满足现代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高层楼盘居民生活用水,必须通过储存、加压方式才能再输送供给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这就是目前生活饮用水监督的重点和难点---二次供水。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次供水卫生质量必须得到保护,使居民能放心使用二次供水。作为一名卫生监督员,深感责任重大,通过几年来的监督管理,感觉收效甚微压力巨大,但还是坚持不懈的宣传服务监督、指导,相信通过努力二次供水卫生质量会得到提高。现将威远县二次供水的监督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威远县有二次供水系统单位8户,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混乱,职责不明。大部分的居民二次供水由物管代管,但物管无专人负责,既不懂技术也不懂管理,更无相关的制度职责、应急预案、操作规程等。

(二)供管水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简单。无相应的场地、无机械通风设施、污水排放设施,大部分单纯经加压储存,无消毒设施。

(四)不具备检测能力,未进行水质常规检测。

(五)未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情况进行检测。

三、原因分析

(一)新建、扩建、改建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困难。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系统选址、设计审查等过程中未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待二次供水系统竣工验收后方才告知卫生行政部门,造成设计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但由于已竣工难以更改,无法通过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卫生法律意识淡薄。只注重经济利益,只管供水通畅,不管涉水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未索证索票,不管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安放是否正确,不管供出的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三)职责不明,无管理组织,无专人管理。目前我县的二次供水基本为建设单位完工后,移交给物业管理,物业仅安排保安代管巡视,无专人负责。人员未参加过卫生知识培训,更未办理健康证,基本对供水相关基本知识一无所知,不知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等操作,不符合二次供水许可要求,造成卫生许可证办理困难。

四、监督困局

(一)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不规范。卫生行政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缺少沟通,二次供水系统在选址、设计审查等过程中往往不经过卫生管理部门也可办理施工手续,新建、扩建、改建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困难。

(二)二次供水负责单位主体不明。时常存在物业管理与建设单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造成卫生监督执法困难,落实不到具体负责人,监督意见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二次供水资金配备不到位。缺乏供水设施、人员配备的资金投入,不能安排专(兼)职人员维护二次供水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连基本的水质检测费用也无法支付,导致检测机构无法正常开展检测水质,卫生执法监督困难。

五、意见建议

(一)加强部门沟通。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时,应告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将二次供水系统一并验收。

(二)二次供水设施、涉水产品等在进购、安装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索证资料。

(三)二次供水系统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次供水系统的安装、水表入户、办理相关手续等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谁收费,谁管理,避免互相推诿。

(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并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供水。

(五)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规定要求,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费用、频次、责任主体明确到位,确保监督有效。           

                                                        

                                           2016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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