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行政处罚约谈制度探讨

2020-11-18 23: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行政约谈是近年来在税务征收、安全生产等监管领域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新型而富有成效的行政措施。《四川省卫计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卫计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推行行政处罚约谈制度”。如何推行卫计行政处罚约谈制,哪些卫计行政处罚要实行约谈制度等等诸多问题,《细则》中还未进一步明确。下面,笔者谈谈在试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推行行政处罚约谈制度的几点体会。

一、目的和意义

卫计行政处罚约谈,是指卫计行政部门在对具有明显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之前,约请当事人面谈,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再次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拟整改的措施和对卫计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过程。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对相对人进行约谈,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卫计监督执法行为,有助于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模式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卫计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指导的现象;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二、适用范围

参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笔者认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通知相对人进行约谈:一是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二是责令停产停业 1 个月以上。三是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四是可能或者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五是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约谈内容及方式

   约谈应当在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进行。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约谈: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二是分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四是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整改的内容和期限,以及如何落实整改的意见和建议等。约谈最好由卫计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或授权的卫计监督执法机构主要领导主持进行约谈,特别重大的案件建议由卫计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主持进行约谈。约谈采用面对面座谈的形式,案件承办人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记录,将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随案卷存档。约谈结束后,卫计执法人员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整改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从重等相应阶次裁量。

行政约谈是一种通过先“约”后“谈”以期达到警示、告诫目的的非强制执法方式。约谈对象一般能认识到约谈主体的行政权威而接受预约;但由于约谈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在在实践中,约谈对象也有可能不接受预约。因此行政主体也不能把行政监管目的的实现全部寄托于约谈之上。约谈不成或约谈没有达到目的,更加需要启动进一步的行政监督检查等程序,以达到监管目的。对无故不接受约谈的,可据此从重裁量。

四、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约谈,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那就必须依法进行。《细则》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卫计行政处罚约谈制度,让我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约谈的程序、内容还未法定。只有保障了约谈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正当,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才避免约谈制度流于形式,真正达到约谈目的。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