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2016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二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泸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卫生计生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国家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依法行政为基石,以深化综合监督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执法检查为抓手,落实日常监督, 做好专项整治,全面完成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任务。继续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集中力量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古人曰“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泸州卫生计生执法人早谋划,早安排,2016年春梳理了全年工作思路和措施,今年我们将点面结合,奖惩相济,多项举措合力,全面抓实、抓好、抓亮我市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努力谱写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事业新篇章,为维护人民健康作出新贡献。
一、顺应改革,抓源头,深化体系建设。把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城乡立体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网络作为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求各单位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应积极争取在编制内招录人员,充实执法力量,做到不空编;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按要求组织参加全市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工作,遵守培训纪律;三是加强乡镇、街道、村社队伍的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下级执法人员、协管员、村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四是组织全体职工参加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学习,培训合格率达100%。
二、聚焦重点工作,齐心协力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认真落实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规定的各项工作;二是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重点监督监测工作任务;三是按照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重点专项整治工作,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和数据;四是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临时任务。
三、关注常规工作,全面加强日常监督工作。按照泸州卫计监督执法“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继续强化案件质量。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双随机”要求,探索实施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按照要求规范办理各类案件;二是严格执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规定,切实提升案件质量;三是按照省、市政府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工作要求及时按规定录入案件;四是按照要求在案件结案后20天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强化宣传报道。一是积极向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新闻网等主流媒体报社提供新闻稿件和工作动态,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依法规范执业等知识,扩大社会知晓度和遵章守纪的覆盖率;二是认真组织撰写信息、动态和经验交流文章,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目标;三是向《大众健康报》和《健康报》、《中国卫生监督杂志》、《泸州卫生执法监督》等系统专业媒体输送稿件,探索和交流监督执法工作经验教训。
六、规范严谨使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一是各项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录入系统(日常监督、行政处罚等),提高工作数据录入率;二是按时填报系统中的月报表和年报表,注重月报、年报和日常监督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三是按照监管对象变化情况,定期清理本底数据,力求数据反映真实可靠。
七、创新执法手段,积极使用手持执法终端。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使监督人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切实转变过去“拎个包、夹个本、拿根笔”开展执法的落后形象。2016年将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信息手段开展执法,确保对监督信息充分进行分析、判断和利用,提高监督效率。为此要求全市执法人员一是要完成手持执法终端注册,做到注册率100%;二是要随时录入监督信息,提高日常监督和当场行政处罚录入率;三是要增强保密意识,保证信息数据安全。
八、措施到位,奖惩相济,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2016年全市将强化年度目标考核,分别对市支队各科室和县区大队下达了目标任务,考核注重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工作影响力和任务数据相结合,加分和扣分相结合。重点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一是各县区、支队业务科室各专业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二是层级稽查时对各区县综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三是各单位按照任务要求进行自查评分;四是按照国家、省、市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和各项规定目标数据完成情况考核评分。
在目标考核中,设定奖惩项目。奖励加分项目有两项:一是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打造工作亮点,并得到上级认可。二是积极参加全市各项活动,代表我市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的竞赛、评比,依照取得奖项的等级相应加分。惩罚扣分项目有三项:一是因故意或过失影响全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影响全市工作排位;二是未按文件要求按时上报各类工作资料;三是无故不参加市上会议、培训和统一行动,或在会议、培训、统一行动期间违反纪律造成恶劣影响。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